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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

京人工[1987]34号

颁布时间:1987-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局,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83号《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复函》,对我市调整野外工作津贴,规定如下:

  一、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规定,只适用于规划局的勘察院、测绘院;水利局的水文总站,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测量队、地质队;林业局的林业调查队和各区、县林业局的林业调查队职工野外作业时执行。

  二、我市地质勘探职工执行第八类地区的津贴标准。即“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每人每天2.50元:“分队以下普查”每人每天1.80元:“分队以下勘探”每人每天1.60元。

  三、山区林业调查队(门头沟、房山、延庆、昌平、怀柔、平谷、密云)每人每天2.50元;平原林业调查队(通县、大兴、顺义、朝阳、海淀、丰台)每人每天1.60元。市林业调查队到哪里工作执行哪里的津贴标准。

  四、规划局、水利局在现行野外工作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天提高0.50元。规划局测绘院从事远郊山区的测量标志巡查维修人员每人每天2.50元;勘察院的市政勘探和水利局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地质队、测量队在山区进行野外作业时每人每天2.50元;水利局水文总站的山区水文站每人每天1.80元。

  五、调整野外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由原资金渠道开支,财政不追加预算拨款。

  六、调整后的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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