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北京市各区 县银行现存“文化大革命”中的查抄款移交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通知

京落查字[1986]3号

颁布时间:1986-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 中行北京分行 工行北京分行 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工商银行各区办事处,县支行:

  “文革”期间,本市银行接收了一批社会查抄的金银、存款、现金、公债、外币和各种实物。经过十几年的工作,已清退了绝大部分,仍有一小部分财物退不出去。目前全市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已进入扫尾阶段,根据金鉴、介夫同志关于“将银行退不出去的查抄财物,移交给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批示,十一月七日市人民银行、市工商银行、市银行局、市落查办共同商定,将各区、县银行现存“文革”期间的各种查抄财物移交市财政局继续清退。此项工作比较繁杂,因此,有关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负责,抓紧把移交工作做好。

  各区、县银行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帐面各种查抄款(包括“文革”期间的拣拾款等)余额及实物品名、数量进行造册、扫数移交,金银按现行牌价由人民银行补差,具体手续由市工商银行和市财政局拟定。

  根据市委京办发〔1986〕43号文件精神,今年内除私房外,各项落实政策工作要基本完成。时间紧迫,必须集中力量清理选册,移交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一月十五日。

  查抄财物移交后,由财政部门继续用于落实政策,银行不再承担落实“查抄财物”政策的任务。按中央中办发〔1986〕6号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总行银发〔1986〕228号文件规定,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七九年三月十六日对查抄白银、银元没有按照清退时牌价作价,现在要求补差的,仍由银行负责按清退时的牌价补差。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