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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内财建一[2003]500号

颁布时间:2003-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作用,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统一委托投资评审项目、统一审核和批复评审报告、统一支付评审费用。

  第三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1)自治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

  (2)财政性投资占绝对控制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

  (3)财政性投资虽不占绝对控制地位但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4)财政部门接受政府委托审查的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5)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6)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查的其它基本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在工程概算、预算、决(结)算审查过程中,不得再行委托其他评审机构参与审查。

  第五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内财建一[2003]186号)开展工作。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审查任务。

  第六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七条 工程概算审查的内容包括: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是否合规,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是否合乎实际情况,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

  第八条 工程预算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套用预算定额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第九条 评审机构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内容时,在审查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四)补充合同的内容。

  第十条 评审机构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时,在第九条规定的结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三)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第十一条 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时,还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四)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

  (六)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

  (七)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八)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

  (九)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十)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审查报告。

  工程概算及工程预算的审查报告,原则上应在委托后1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报告,应在委托后1个月内完成,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报告,应在委托后1个月内完成。

  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必须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质量控制。委托机关在对项目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时,如发现评审报告格式、内容不符合要求,重复计算工程量、高套取费类别、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评审报告需补充资料的,要求评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二)评审报告部分内容质量不符合要求,将评审报告退回评审机构,修改后重报;

  (三)评审报告对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要求重新评审,直到评审报告符合要求。如反复后评审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由财政部门取消委托评审,并重新委托其他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质量可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一)评审报告完全符合评审要求,且评审成绩突出,为优良。对于优良的评审报告,委托机关可以适当增加项目评审费用。

  (二)评审报告基本符合要求,部分内容经说明、修改、补充后可进行正常批复的,为合格。

  (三)评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退回重报后可以批复的,为基本合格。对于基本合格的评审报告,委托机关可以适当扣减项目评审费用。

  (四)评审报告退回重审、重报后,仍达不到要求,评审报告无法批复的,为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评审报告,委托机关不予支付项目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机关向受托评审机构拨付评审费用,受托评审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评审费用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委托盟市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自治区财政可根据项目情况给予盟市一定补助。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根据评审机构评审的业务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复查,对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或较大幅度漏审的,扣减受委托评审机构的委托费用,并停止委托新的评审任务。

  第十九条 受托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定期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审查工作进展情况。工程概算、预算、决(结)算的全过程审查委托同一机构进行的,实行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向委托机关报告工作进度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分阶段委托不同机构进行审查的,如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应按工程进度实时向委托机关报送审查情况;

  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按月报送审查情况。

  第二十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受托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委托机关不再委托其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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