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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乡镇统计员试行聘用制的通知

[87]京统农字202号

颁布时间:1987-10-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统计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市卫生局

各郊区县统计局、人事局、财政局、粮食局、卫生局:

  为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稳定乡镇统计人员队伍,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对各郊区、县统计局派驻乡、镇(含农场局所属各乡)的统计员实行聘用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用指标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在各郊区、县局派干部控制数内聘用三百五十名农业户口乡、镇统计员。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聘用范围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参加乡镇工作的、现在乡镇统计员岗位上的人员。

  三、聘用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统计工作,事业心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

  对于个别从事统计工作时间较长的业务骨干,文化程度和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聘用方法1、由区、县统计局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摸底,提出参加考核、考试名单,报市统计局确定。

  2、由区、县统计局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对其政治、业务情况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3、由市统计局组织考试,统一命题、阅卷。考试科目为:语文、政治、业务(统计)三门。

  4、考试合格者(三门总分一百八十分),由区、县统计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体检标准按中专学校招生标准)合格后,填写市人事局印制的《聘用干部审批表》,连同考核、考试、体检等有关材料,送区、县人事局会同区、县统计局审批。批准后报市统计局备案,并将聘用名单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卫生局。

  5、经批准后,由区、县统计局分别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书一式四份,由用人单位、受聘人、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一份。

  6、乡、镇统计员的聘用期为五年,聘用期满合格的,可以续聘。初聘时应有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解聘。

  五、聘用期间的待遇聘用的乡、镇统计员在聘用期间享受本单位同级干部待遇。实行试用期或聘用期工资,其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级干部工资标准;享受商品粮油、副食补贴和公费医疗待遇。聘用的乡、镇统计员不转为城市户口。聘用期满不再续聘以及解聘、辞聘后,上述待遇终止。缺额将由县统计局按本通知的规定另聘统计员补充。

  聘用乡、镇统计员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由区、县财政局按行政人员标准开支,拨给区、县统计局,列204款“统计事业费”,专款专用。

  六、聘用乡镇统计人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坚持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于不按规定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坚决退回。并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此项工作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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