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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财预[1988]569号

颁布时间:1988-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和财政部《关于研究生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的复函》,现将研究生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明确如下:

  凡在职带工资上学的研究生和已婚并有子女的研究生,按职工的价格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月10元,其他研究生执行大专院校学生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元,从5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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