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得采取预提办法的通知

京财商[1989]1565号

颁布时间:1989-09-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市工农教育办公室(82)工农教办第031号、市财政局(82)财企一字第41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和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企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来源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的部分,按工资总额的1.5%掌握开支,在此限额内实报实销。不采取提取基金的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