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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

[87]财行字398号

颁布时间:1987-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86)财综字第10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事局核准,现将区、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按每人全年两个半月平均工资的数额发放,即按月平均工资95元计算,年人均在240元内掌握。

  二、奖励工资的发放要根据成绩、贡献大小,拉开档次。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不得平均分配。

  三、凡执行本办法的单位,不得再同时执行其它奖励办法。

  四、资金来源。由单位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不足部分从预算外资金中解决。

  五、本办法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以上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抄报我局备案。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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