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财行字398号
颁布时间:1987-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86)财综字第10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事局核准,现将区、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按每人全年两个半月平均工资的数额发放,即按月平均工资95元计算,年人均在240元内掌握。
二、奖励工资的发放要根据成绩、贡献大小,拉开档次。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不得平均分配。
三、凡执行本办法的单位,不得再同时执行其它奖励办法。
四、资金来源。由单位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不足部分从预算外资金中解决。
五、本办法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以上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抄报我局备案。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