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京统字4号
颁布时间:1986-0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市委 统战部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各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
中央在一九八一年《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中指出:“对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要采取各种办法给予补助,使之不低于当地中等生活水平。对鳏寡孤独、老幼病残、生活无依无靠的,要切实照顾,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教,能工作的分配适当工作,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国家养起来”。
根据市统计局的测算,目前我市城镇居民的平均中等生活水平为五十元左右。为此决定:对在我市各单位工作的台湾同胞,每月实际收入(包括奖金和补贴在内)按家庭人口平均达不到五十元者,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对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无业居民,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发给。
台湾同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和补助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台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企业由福利基金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由福利费支出。无业居民由所在区、县党委统战部核准,民政部门开支。
2、台胞夫妇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由双方各自所在单位互相出具本人当月实际收入证明。凡双方实际收入按家庭人口平均不足五十元部分,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自补助百分之五十。如一方是台湾同胞,则由该台胞所在单位解决。
3、凡退休台胞,退休金不足五十元者,由原工作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无业居民,在补助时应适当扣除本人当月的临时劳动收入。
4、对台湾同胞的身份和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派出所核准的当月户口本为依据。夫妇双方有一方原籍是台湾的,他们的子女均可享受台胞待遇。
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