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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中有关粮食亏损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7]京粮财字264号

颁布时间:1987-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各远郊区、县人民政府:

  从一九八六年起,市对各区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其中规定,对远郊区县财政弥补国营粮食企业的亏损实行“合理库存定额补贴”的办法,以市财政核定的合理库存和亏损定额列入包干基数。执行中超过合理库存增加的亏损部分。由市财政按定额负担。由于我市粮食流通任务越来越大。各远郊区县粮库负担的储存任务也相应加重。另外,国家提高粮食省间调拨经营费标准,使各远郊区县粮食亏损增加较多。为了进一步调动区县粮食企业加强管理,减亏节支的积极性,使区县财政负担的粮食亏损趋于合理,现对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合理库存定额补贴”的办法,做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各区县接收湿粮的烘干晾晒费用,以一九八五年各区县实际接受湿粮量(上年十一月至本年四月)为基数,超过部分按市核定的每万斤烘干晾晒费用定额由市财政负担。

  二、各区县的粮食省间调拨经营费和省间运费,以一九八五年各区县实际发生额为基数,超过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三、各区县实行上述补充规定后,由市财政按原核定各区县粮食亏损扣掉第二条粮食省间调拨经营费和省间运费后,重新核定各区县的“合理库存亏损定额”。

  四、各区县的“湿粮接收量基数”,“湿粮烘干晾晒费用定额”,“粮食省间调拨经营费和省间运费基数”、“合理库存亏损定额”由市财政另行下达。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具体财务手续由市财政局与区县财政局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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