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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 计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人薪字[1996]2号

颁布时间:1996-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计委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中央驻呼和浩特有关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人薪发[1995]150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具体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制度是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这项制度,对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有效运转,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未经人事部门验收考核合格的单位,不允许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要求于1996年3月底以前完成。为了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按时进行,原内人任字[1995]27号文件中规定的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要求翌年3月底完成,从1996年起改为要求于当年12月底以前完成。凡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0月1日起计发;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单位实际完成年度考核工作之下月起执行。

  根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1995年继续暂停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决维护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政策的严肃性。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办法根据国家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9月份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称职(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在两年考核中按以往有关规定考核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的,其“基本称职”档次按称职(合格)档次人员对待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统一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评定相应的考核档次。

  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学徒期工资、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工资档次之年起,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其中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初中以上毕业生,可从享受定级工资档次之年起,在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晋升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少于或等于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职务前后的考核年限可累加计算;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年起重新计算,在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995年10月1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以前,已经按内人薪字[1994]第10号文件,即工资制度改革“过渡时期” 晋升工资档次的有关规定晋升了工资档次的人员,此次如符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条件,可在内人薪字[1994]第10号文件规定的普升工资档次的基础上,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从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凡职务(技术等级)没有变动的,其考核年限可累加计算,凡晋升职务(技术等级)的,按上述第2条规定办理。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调入并确定工资档次之年起,在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确定工资档次之年起,在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5、现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人员,凡符合晋升工资档次条件的,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其新晋升的工资档次,采取适当延伸本职务工资档次的办法予以解决。例如事业单位某科员1995年9月30日以前其职务工资为科员职务工资标准最高档267元。此次该科员如符合晋升工资档次条件,可将本职务工资标准最高档次(267元)与其下一个档次(250元)之级差作为延伸档次,予以晋升工资档次。

  6、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因实际套改增资不足35元而补齐到35元的人员,此次晋升工资档次,先将补齐到35元的部分与1993年套改时的职务工资合并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7、此次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晋升工资档次所相应增加的活的津贴部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30%,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40%),按总额核定给单位,由单位用于搞活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不直接发给个人。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其工作人员工资档次的晋升,可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未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民办教师的补贴标准也相应适当提高,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五、旗县以上集体事业单位,有经济能力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由各盟市、各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

  六、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均从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参照本办法办理。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同时,应相应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并按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基金审理。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开支。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分级负担。

  八、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自治区及中央驻呼和浩特的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注册。其中,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批的人员,仍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审批的人员,按内人薪字[1996]第1号文件规定,分别报自治区人事厅、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注册。

  自治区驻盟市(驻呼和浩特的除外)的机关、事业单位,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批的人员外,由所在盟市统一组织审批;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批的人员外如何审批,由盟市自行研究确定。

  九、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199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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