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京政管字052号
颁布时间:1987-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市政管委会 市计委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市财政局
城近郊区财政局、节水办公室: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城近郊区先后建立了节水办公室,开始实行计划供水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办法,并对浪费用水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截止一九八六年底,八个城近郊区共计收取超计划加价水费(包括罚款)177万元,为把这部分资金利用起来,促进各区节水工作进一步开展,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1.城近郊区节水办公室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包括罚款,下周),按月全部上交区财政局,按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各区节水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区属单位的节水措施补助。上交财政的加价水费,使用区级预算收入缴款书,填列“往来款”科目。
2.该项资金的使用,由区节水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统筹安排,主要开支范围:
(1)区节水办公室和街道节水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用),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2)节水技术推广和节水宣传、奖励费用。
(3)区属单位的节水措施补助。
3.每年初,区节水办公室向区财政局编报全年分季的资金使用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季拨给区节水办公室。
区属单位安排小型节水措施项目,应以自筹资金为主,如有不足,可向区节水办公室申请节水措施补助费,经区节水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同意后,联合批给申请单位,由区财政局按审定的计划拨款,跨年度的工程项目,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年终区节水办公室和使用节水措施补助费的单位需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支出决算。
5.执行以上规定后,市里不再拨给各区节水办公室、街道节水员经费和区属单位节水措施补助费。确有困难的区,须报经市节水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计委,市政管委批准,可由市里给予适当补助。
6.各区节水办公室须将收取累进加价水费和资金使用情况按季报市节水办公室。市节水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将全市地下水资源费收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计委、市市政管委。
7.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区节水办公室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将历年收取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包括罚款)进行清理,上缴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