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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86]京计国土字1118号

颁布时间:1986-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计委 市城乡建委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各有关区、县计委、经委、建委、有关局(总公司):

  为了推动我市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促进建材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5〕第71号文件转发的《建材工业发展纲要》和财政部对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建材工业发展有关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以下经济政策,请按照执行。

  一、凡用粉煤灰量大,用量稳定,社会效益好,而企业受益小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所需投资由市有关部门积极向国家申请或由地方安排拨改贷资金。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在还贷期限和利息等方面给予优惠。

  列入市计委和环保部门治理三废污染项目计划的,以电厂粉煤灰为主要原材料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或免征建筑税。

  二、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项设施的更新改造。

  三、企业以电厂灰、渣为主要原材料(一般不低于原材料总量30%)生产的建材产品,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审查批准,从1987年至1990年免征产品税。掺用量大于10%低于30%生产的建材产品,减半征收产品税。

  四、从1986年起,企业利用粉煤灰生产的建材产品和用自筹资金建设,实行独立核算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投产后,可在五年内免征调节税和所得税。

  五、粉煤灰综合利用减免的税款,只能用作生产发展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集体福利事业费用。继续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可缓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六、凡利用粉煤灰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含混凝土搅拌站、筑路拌合料场等),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利用粉煤灰节约的水泥、石灰、砂等建筑材料费用,经市建设银行核实,留60%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

  七、凡掺用电厂灰、渣节约水泥及其他建筑材料的单位,可比照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规定精神,并按3-5%的奖金率提取金。具体数额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核定。

  确属无利或微利的工业企业,积极利用电厂灰、渣,在市有关部门核定每年的灰、渣消化量的基础上,每多利用一吨,由市财政补贴1.50元,用于职工奖金。

  按本条规定发放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八、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有关部门在能源供应上要优先安排。耗用定额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平价供应。

  九、排入灰场的原状湿灰,由用灰单位自取或利用管道输送至用灰单位用于建材制品的干粉煤灰,电厂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费。

  加工后的粉煤灰,合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有质量检验合格证者,可按综合利用单位的利益大于排灰单位利益的原则合理收费。其粉煤灰价格和装卸劳务费标准,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核算后,报市物价局商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十、本规定自1987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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