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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托儿所教师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京人工[1988]46号

颁布时间:1988-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各总公司、高等学校人事处: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现将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的托儿所教师工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区、县托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的全民所有制托儿所教师可以按照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办法执行。

  二、有关提高工资标准的审批手续等问题按市人事局、市文教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工〔1988〕第17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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