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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筹基建资金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

[87]建京业二字20号

颁布时间:1987-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计委 建行北京分行 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计委、财政局、各财政分局、建设银行各支行:

  为了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的审批和管理,市计委、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市财政局于1985年12月联合发出《关于重新修订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远郊县“县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时,原规定不属于审批范围。为了严肃基建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现改为“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时,要向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

  二、本市单位用自筹资金与外省市单位合资进行基本建设时,要由本市合资的一方,向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并同时附有外省市一方同级财政部门开具的资金来源证明书。

  三、本市单位用自筹资金与中央单位合资进行基本建设时,不论以谁为主,都要由本市一方向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同时要附有中央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资金来源证明书。

  四、本市单位之间用自筹资金合资进行基本建设时,要根据谁出资金谁负责报批的原则,分别向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

  五、各部门、各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职工宿舍时,其资金来源仍按(84)财预外字第354号文件执行。如果福利、奖励基金确属不足时,而职工住房又确实困难的可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适当动用一部分后备基金。

  六、各级计委、财政、建设银行要密切协作,严格把关,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自筹资金来源不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批,一律不得列入自筹基本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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