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京工商银发字31号
颁布时间:1987-0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行北京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市财政局
工商银行各区办事处、县支行:
根据市落查办、市人民银行、市工商银行、市财政局(86)京工商银发字第439号《各区、县银行现存“文革”中的查抄款移交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通知》,现存市工商银行部分行、处的“文革”期间查抄金、银等财物,全部移交市财政局继续办理清退。
现将移交的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移交财物的范围:
市工商银行各行处应将现存尚未清退的财物和“文革”期间捡拾交银行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银、银元、银行存单、存折、现金、外币、公债、首饰,其他实物用品等),造册移交市财政局。其中金、银、银元等因列帐后牌价调高。移交时按1986年末牌价重新折算,其差价由市人民银行拨给。移交后因牌价变动发生的差价,由市财政局解决。
移交后存单、存折发还本人时,由认领人到原签发银行储蓄所提取本金和利息。原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退还的存单、存折,有一部分需由银行补付的利息,应凭市财政局证明到银行区办事处、县支行储蓄帐务组办理领取。
已由银行办完清退财物手续的,其有关证明、收据、帐册等。仍由各经办银行就地妥善保管,以便查找。
二、移交时间和手续:
市工商银行以经办的区办、支行为移交单位,应抓紧清理现存财物,编制移交清单,在3月上旬开始办理移交。全部移交工作应在3月底以前完成。
各经办行、处在移交前应对各项财物进行拆包、核实清点,如发生多或缺应查明原因,报区办主任、支行行长审批后办理调整帐务手续。移交的财物应按存单存折、首饰、其他、贵金属等四类分别填制移交清单各一式四份(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工商银行、填制行、处各一份)。
在移交财物中如有过期票证(粮票、布票、工业券等)和无使用价值的实物(旧胶鞋、手电筒、旧箱子等)应另填制清单一式三份,使用其他类清单,并在表首注明“待核销实物清单”。各经办行、处在全部清单编齐并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经办人名章后,首先将“待核销实物清单”直接送市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地点东城区台基厂市政府院内,入门时携带证明信)审阅,由市落查办签注意见盖章后,将清单留市落查办一份,移交行、处和市工商银行各一份。如有不同意核销的财物。应另补制移交清单再向市财政局办理移交。
存单存折、首饰、其他三类财物在移交时应事先与市财政局商定具体移交日期、地点,由经办行处将财物移交清单一并交市财政局,经当面点收逐页盖章后将清单留给市财政局一份,其余清单送市工商银行两份,移交行处一份。
移交的贵金属由经办行处将移交清单和移交的帐面金额(填制分辖往来报单)一并送市工商银行(会计处)集中汇总移交。贵金属的差价由市工商银行编制汇总清单盖章后(各经办行处移交清单作附件)送市人民银行,由市人行将款拨交市工商银行,由市工商银行将各行处移交清单及全部款项一并送市财政局经当面点收后在各行处移交清单上盖章,清单一份由市财政局留存,由市工商银行带回两份,其中一份退原经办行处留存。
三、移交清单的编制要求:
(1)存单存折类:按品名(存单、存折)、号码、原开户行名、户名、金额逐件抄列;
(2)首饰类:按各种珠宝、首饰及其他实物(不包括无使用价值的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逐笔抄列;
(3)其他类:按现金、外币、公债、股票等有效有价单证(不包括失效过期票证)的品名、张数、票面额、金额等内容逐项填写;
(4)贵金属类:包括人民银行有牌价的黄金、白银、银元、白金等,清单上应列明收据编号、上交单位或个人姓名、品名、重量或数量(金、银、白金按克、银元按枚),帐面原折价金额、金银现价(按1986年12月31日牌价计算)和金银差价,按帐逐笔抄列。
金、银、银元、白金均应各列一格分别计价。原查抄单位交来的黄金、白银混合户由经办行处按原帐面折价。折算出黄金、白银的重量,然后计算出现价和差价。
以上各类清单每页应结出小计数,最后一页应结计出总计数。贵金属类清单最后一页合计数的金、银、银元、白金总计重(数)量按牌价折算后应与合计金额相等。
各类清单备注栏应写明来源(“查抄”或“捡拾”)并注明原银行收到日期、情况等。
移交期间有办理退还的,凡手续齐全又需急办的,仍可以办理。
银行、财政移交“查抄”财物是落实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行处应加强领导,组织人力,指定专人抓紧办理。移交时要派专车双人押运,确保安全。
各行处移交工作完成后10日内应将移交报告(移交工作小结)报分行会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