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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

[86]财行字第265号

颁布时间:1986-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各区县工会:

  一九八五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改革以来,不少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对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要求予以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会法》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有关规定,一九八五年六月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按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教育、卫生和文化等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事业单位。

  二、结合教育、卫生和文化等事业单位具体情况,经商定,计算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范围,暂定为下列项目:

  1、工资部分: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

  2、津贴部分:包括岗位津贴(含班主任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含校医卫生津贴)。

  3、奖金部分:包括增收节支奖、教师超定额酬金(含超钟点奖)影剧院超场费。

  三、此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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