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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技术开发贷款贴息补充规定的通知

[88]京经科字193号

颁布时间:1988-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经委 市财政局 工商行北京分行

市属各总公司(局):

  为完善技术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简化技术开发贷款贴息的办理手续,现将技术开发贷款贴息规定通知如下:

  1.凡市经委安排的技术开发项目使用市工商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贷款,并按时还款的,原则上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技术开发贷款所定利率利息金额的40-70%给予两年以内的补贴。一九八七年的技术开发贷款贴息金额仍按原规定执行。办理的时间限定在还款后两个月内到市经委办理贴息,过期不予办理。

  2.市经委,市财政局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一次上年的技术开发贷款贴息手续,即项目完成还款后,企业持项目完成的鉴定或验收证书、贷款利息单及银行放款收回凭证的复印件,上报总公司(局),由总公司(局)汇总审查后填写“技术开发贷款申请贴息汇总表”报市经委科技处、市财政局工管处,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贴息。

  3.贷款逾期和未按贷款要求完成的项目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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