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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特别消费税、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京财工[1989]304号

颁布时间:1989-03-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电子工业办公室: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生产彩电的企业代征应交的彩电“特别消费税”,在销售后按税收有关规定上交。

  二、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是生产企业为进口彩电散件,关键件所用调剂外汇同外汇牌价之间的差价。生产企业按规定征收的国产化发展基金,在彩电销售出厂收款后,属于国家出汇部分的差价,应上交中央,企业按月上交机械电子工业部,由其转交财政部。地方出汇部分的差价,由企业按月以“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科目上交市财政。

  三、留给企业的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不计入销售收入,直接用于弥补进口彩电散件,关键件用汇差价补贴。

  四、以上彩电“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均在工厂出厂价格以外向购货方征收。

  五、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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