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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书报费补助的通知

[86]民退字419号

颁布时间:1986-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发〔1982〕13号文件关于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精神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84)财行字第818号、京人(84)第59号及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人(84)字第68号、京老干(84)字第39号、(84)财行字第969号的规定,现就军队离休干部书报费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1)副团职以上或相当于副团职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补助25元;

  (2)营以下(含营)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二、书报费补助应用于购买或订阅有关图书、报刊。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88)财行字第173号文件规定实行凭购书报发票报销的办法,不得直接发给个人现金。

  三、所需费用在军队离休干部中的“特需费用”中列支。

  四、书报费报销,一般可在当年上半年报销。新报到的军队离休干部,在九月三十日前报到办手续的可以报销当年的书报费,十月一日以后报到办手续的当年不再报销。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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