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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88]1652号

颁布时间:1988-10-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市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税务分局、国库各支库,市财政各直属分局: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7月28日起,放开13种名烟,13种名酒价格和适当提高部分高中档卷烟和粮食酿酒的价格。根据财政部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价收入分配和财务处理问题

  (一)卷烟的提价收入,按规定税率60%征收产品税,并按甲级卷烟20%,乙级卷烟5%征收专项收入,酒在提价的同时提高产品税税率5%,酒的提价收入征收粮食白酒35%,啤酒和薯类酒25%产品税,并按国优酒30%,省部优酒和啤酒25%征收专项收入。

  (二)这次放开和提高烟酒价格增加的收入,分配原则是:

  1.对烟酒提价收入部分征收的产品税,专项收入和酒提高税率5%增收的产品税,全部归中央财政。留归地方财政的三分之一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返回。

  2.其他卷烟提价后,按新老差价收入征收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

  3.卷烟价格放开和提高后,按原价征收的产品税。仍然作为市级预算收入缴库。

  (三)酒(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下同)

  1.13种名酒(以下简称名酒)价格放开后,按计税基础价同老价的差价收入征收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超过计税基础价的收入征收的产品税,也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超过计税基础价格的收入征收的专项收入。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缴库。

  2.其他酒提价后,按新老差价收入征收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

  3.酒价格放开和提高后,按同时新提高的酒的产品税税率征收的产品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

  4.酒价格放开和提高后,按原价、原税率征收的产品税,仍然作为地方预算收入,按原入库级次缴库。

  (四)卷烟、酒价格放开和提高后,相应增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费收入,仍按原定的预算级次归属办理。

  预算科目

  (一)卷烟和酒的产品税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第一款“产品税”中,增设下列五个“项”级科目。

  第10项,“名烟产品税”,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按名烟计税基础价同老价的差价收入和超过计税基础价的收入征收的产品税适用本科目。

  第11项,“卷烟产品税(中央)”、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按其他卷烟新老差价征收的产品税适用本科目。

  第12项“卷烟产品税(地方)”,地方预算收入科目,按卷烟原价征收的产品税适用本科目。

  第13项“酒产品税(中央)”,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按名酒计税基础价同老价的差价收入,超过计税基础价的收入和其他酒的新老差价与原税率征收的产品税,以及按酒提高的产品税税率征收的产品税,均适用本科目。

  第14项“酒产品税(地方)”,地方预算收入科目,按酒的原价与原税率征收的产品税适用本科目。

  这次没有提价的卷烟、酒的产品税仍按原来规定,适用“一般产品税”科目。

  (二)卷烟和酒的专项收入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中增设下列三个“款”级科目。

  第237之一款“卷烟专项收入”,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按名烟计税基础价同老价的差价收入和其他卷烟新老差价收入征收的专项收入均适用本科目。

  第237之二款“酒专项收入(中央)”,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按名酒计税基础价同老价的差价收入征收的专项收入和其他酒新老差价收入征收的专项收入均适用本科目。

  第237之三款“酒专项收入(地方)”,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科目。按名酒超过计税基础价的收入征收的专项收入适用本项目。

  各支库在微机程序中追加预算科目的方法见附件三。

  二、缴库办法

  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卷烟(包括名烟,下同),酒(包括名酒,下同)的产品税,使用“产品税自核自缴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具体填写的要求见附件一。

  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卷烟、酒的专项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普通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卷烟、酒的产品税,仍按现行办法,使用“产品税自核自缴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各级缴款单位,征收机关和国库,在缴纳、征收、收纳卷烟、酒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时,应将中央预算收入的卷烟、酒的产品和专项收入以及地方预算收入的卷烟、酒的产品税分三张“缴款书”同时填写,同时办理入库手续,(不征收专项收入的酒,应同时填写,办理两张“缴款书”)。

  三、有关问题

  (一)关于名烟放开后,销售价达不到计税基础的负担问题

  名烟(北京只有牡丹一种)在价格放开后,出现销售价低于国家规定计税基础价的情况,其价差应征收上缴中央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市财政不负担。

  (二)关于酒价格提高后,区县级财政增加收入的分配问题

  这次放开和提高烟、酒价格增加的区县属工、商企业利润,营业税和所得税,随产品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附加,一律按现行的市与区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规定处理,市与区县不再单独结算。

  (三)对于7月28日以来已经按新价格新税率征收的卷烟、酒的产品税用“一般产品税”科目缴入市库和区县库的,应按本文规定分别做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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