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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搪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86]市审财字第11号

颁布时间:1986-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市税务局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各区县税务局、税务分局,各区县工商局,各区县计委,工商银行各区办事处、县支行,中国银行分行业务部、昌平办事处,农业银行各区县营业部、分理处,建设银行各支行、办事处,各区县审计局、审计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审研字第219号发了《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审计局、审计分局,对违纪单位依法作出的应上缴国库款项的处理决定,在通知财政、税务部门时,要随处理决定附通知单一份(附表一),由财政、税务部门据以监交入库。

  二、被审计单位不按期上缴违纪款项,有关部门催缴无效时,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缴入库。具体手续是:由各区、县审计局或审计分局开出《扣款通知书》一式五联(附表二)和《缴款通知书》一式六联(附表十),《扣款通知书》第一联和《缴款通知书》第六联由经办审计局留存;《扣款通知书》第二至五联和《缴款通知书》第一至五联由审计局加盖公章及有关人员名章,送交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审查内容填写是否清楚、齐全,公章及有关人员名章是否盖全,然后以《缴款通知书》第二联作被扣缴存款单位帐户的支付凭证,《扣款通知书》第三联作附件,办理扣缴手续;《缴款通知书》第一联作支款通知连同《扣款通知书》第二联退被扣缴款单位;《缴款通知书》第三联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缴款通知书》第四联国库收款盖章后连同《扣款通知书》第四联退税务局或财政局;《缴款通知书》第五联国库收款盖章后连同《扣款通知书》第五联退基层征收机关。

  三、各区县审计局、审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停止财政拨款的处理决定后,由各区县审计局、审计分局开出《北京市审计局临时经济措施通知书》一式五联(附表三)。

  被审计单位纠正有关违纪问题后,审计局要及时开出《解除临时经济措施通知书》一式五联(附表四),通知有关财政局恢复其财政拨款。

  四、各区县审计局、审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停止银行贷款的处理决定后,由区县审计局、审计分局开出《北京市审计局停止贷款通知书》一式四联(附表五),送银行信贷部门办理停止有关贷款手续。

  被审计单位纠正有关违纪问题后,审计局要及时开出《北京市审计局恢复银行贷款通知书》一式四联(附表六),通知银行信贷部门恢复其银行贷款。

  五、各区县审计局、审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需作出冻结银行存款的处理决定后,由区、县审计局开出《北京市审计局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式四联(附表七),第一联由审计局留存;第二、三、四联由审计局加盖公章及有关人员名章后,送交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办理冻结存款手续,开户银行根据“冻结存款通知书”在存款单位原科目下,设立冻结帐户(不计付利息),并在帐页右上角注明“审计”字样,同时编制三联特种转帐传票,一联作付出传票(通知书第二联作附件)凭此从被审计单位帐户付出;一联作收入传票,凭此收入被冻结单位的冻结帐户;一联作通知(通知书第三联作附件)交被审计单位。通知书第四联由银行盖章后退审计局。

  被审计单位纠正有关违纪问题后,审计局要及时开出《北京市审计局解冻存款通知书》一式四联(附表八),第一联由审计局留存;第二、三、四联由审计局加盖公章及有关人员名章后,送交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办理解冻手续。开户银行根据“解冻通知书”编制三联特种转帐传票,一联作付出传票(通知书第二联作附件),凭此从被审计单位的冻结帐户中付出,同时将冻结帐户撤销;一联作收入传票,凭此收入被审计单位的结算帐户;一联作通知(通知书第三联作附件)交被审计单位。通知书第四联银行盖章后退审计局。

  六、各区县审计局、审计分局,对于审计部门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案件需要予以经济制裁时,由各区县审计局、审计分局开出《北京市审计局罚没款通知书》一式四联(附表九),加盖公章及审计局长章后,分别通知税务、工商、物价部门具体办理。

  审计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与有关的税务、工商、物价部门密切合作,尊重有关部门的意见,以便作出准确的处理。有关部门在接到通知书后要立即执行。

  七、各区县审计局、审计分局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扣缴款,停止和恢复银行贷款,冻结和解冻存款处理决定后,要在收到银行回联后的三日内,将主要情况报市审计局。

  八、北京市审计局一九八四年八月八日(84)市审财金字第68号,一九八四年九月六日(84)市审财金字第60号,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84)市审财字第81号文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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