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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银行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玉米差价补贴结算和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89]京粮财字599号

颁布时间:1989-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远郊区县、朝阳、海淀、丰台粮食局,财政局,工商银行支行(办事处),市财政第二分局,市农场局,市畜牧局:

  为了解决我市玉米货源问题,保证本市计划内饲料供应,最近,市商委、市农办在怀柔召开会议,对积极组织采购玉米做了安排部署。根据会议要求,现对有关收购玉米补贴结算和资金供应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购玉米补贴结算:

  合同定购和地方议转平收购的玉米,仍按现行办法结算;各区县代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采购的玉米向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结算,由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按现行办法办理议转平手续;根据计划指标为本区县饲料使用所采购的玉米,按以下办法由市财政局给予补贴:

  1、补贴标准:

  ①差价款补贴按照实际收购的等级数量的议购价与合同定购价的差价款加经营费用及合理利润补贴。

  ②合理利润补贴按10月13日市商委、市农办在怀柔召开的饲料工作会上确定的中等玉米购价每市斤0.39元,每市斤补贴3%的合理利润,本市规定的玉米收购价格,未经批准不得变动。自外埠采购同等级玉米购价为每市斤0.40元(当地车板交货价)。实际购价每提高一厘钱少补贴合理利润率的3%,相反实际购价每降低一厘钱增加补贴合理利润率的3%,经营费用补贴按照本区县粮食部门上年度平均费用标准计算(计算公式:本区县上年度累计议价费用总额除以议价粮油总销售量),市畜牧局、农场局的经营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上年度平均费用计算。

  2、结算办法:

  ①粮食部门采购的议价玉米的补贴款报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市粮食局转报市财政局核拨,市畜牧局、农场局系统收购的议价玉米的差价款和经营费用报市饲料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市粮食局转报市财政局核拨。

  ②差价款和经营费用补贴及合理利润每月结算一次,各主管部门于月末终了后10日内将实际收购等级、数量、议购价、合同定购价,应补差价款和应补的经营费用,合理利润等详细列表(附表式),分别报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和市饲料公司。

  二、关于收购玉米的资金供应:

  1、对粮食部门收购本市玉米(包括合同定购,地方议转平收购,议价收购)所需资金银行部门要保证供应。

  2、对外埠采购、调拨玉米所需资金银行部门要予以优先安排。

  3、为了方便玉米收购,调拨结算,在工商银行开户的粮食部门可直接向本区县开户行办理贷款结算;各区县代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采购的玉米直接向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办理结算,由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统一向银行办理贷款。

  4、各区县收购、调入玉米所需资金,要按实际到货数量申请办理贷款,不得预付货款,不得挪用、挤占收购、调拨玉米货款,不得出现玉米销售亏损挂帐,如出现上述问题,银行部门有权立即收回贷款,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5、各区县工商银行支行(办事处),根据粮食部门收购、调拨玉米的贷款申请,要积极筹措资金,予以供应,如本区县资金和贷款规模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市分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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