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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

[86]财行字726号

颁布时间:1986-10-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我局[86]财行字第535号《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已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发送各单位。

  为了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现补充规定如下:

  凡在推行火葬地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凭承办丧事的殡仪馆开据的《火葬证》,按规定报销。不实行火葬的(除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者外),所在单位不予支付丧葬费,也不得为其办丧事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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