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行[1988]1925号
颁布时间:1988-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编制办公室
机关试点单位(8个):
为了进一步调动行政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人员,根据财政部(88)财字第265号《关于颁发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本办法已于1988年10月2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同意在市级八个行政单位先行试点。
现将《北京市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试行。
附件:北京市行政机关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
一、包干方式
凡编制已经市编制办公室核定,财务管理比较健全的行政单位,经与市人事局、市编制办公室、市财政局签订合同后,可以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制办公室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核定工资总额。包干期限内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年度终了节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行使用。
二、试行包干单位范围
凡属行政费开支的党、政、群机关,可以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单位本身的事业编制人员。同时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缺编在30%以上的单位及局属的事业编制单位不试行工资总额包干。
三、包干经费的核定
工资总额的核定,首先以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为依据。按本单位上年决算前三目(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自然增长因素核定。
缺编在10%以内的按编制人数核定工资总额,缺编超过10%的,对超过部分的人数按30%的人员工资总额核定。
四、工资总额结余的计算
按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数减去支出数后为结余的工资总额。
五、工资总额包干结余的使用
结余的工资总额可以用于增聘人员、增发奖金。实行浮动工资。浮动工资按《国家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规定执行。
六、雇佣临时工
单位编制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雇用长期临时工不得超过编制人数的5%,单位编制人数在101人以上的。可以按101以上部分的编制人数增核3%的临时工,但编制达数百人,具体增核雇用临时工的比例另行商定。凡超过规定比例雇用的临时工的,占用单位编制名额。
七、借调干部
凡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调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的,报经市编制办公室批准。但全年不得超过100个人日。
八、行政单位,凡试行工资总额包干方式的,一律和市编制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签订合同,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
九、每年12月中旬由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向市编制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提出工资总额包干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经三局,经审核批准后,工资总额结余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