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民优字第92号
颁布时间:1987-03-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房管局 市卫生局 北京卫戍区政治部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房管局、卫生局、人武部: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6〕优40号、(1986)政干字第46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各区、县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当地政府部门管理工作,希望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协作,保证交接工作顺利完成。现结合我市情况,对移交工作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武部管理(含代管、代供的,下同)的军队牺牲、病故干部的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总政、总后(1986)政干字第25号通知标准执行;由区、县民政部门填发《定期抚恤领取证》,每月凭证到民政部门领取;对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子女生活补助费,仅供给到年满十八周岁。
遗属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由区、县财政解决。
二、人武部移交的随军干部遗属医疗问题,按有关规定,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医疗费用原则上由自己家庭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酌情补助。
三、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的住房问题,根据目前北京市住房紧张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有工作单位的遗属,住房确有困难的,其单位在分配职工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解决。现住城市私有房屋,涉及有关补贴私房租金等问题的,均按北京市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规定和《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办理。
四、各区、县人武部移交随军干部遗属的范围,除文件规定不属移交者外,地方民政部门只接收原现役军队干部牺牲、病故而又批准随军的遗属,关于军队在编职工和编外职工的遗属不属移交范围。
移交的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接收管理。
五、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移交工作,请于4月20日前完成,5月份起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移交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民政局和人武部将交接情况分别上报卫戍区政治部和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