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转发《关于颁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86]财工管字960号

颁布时间:1986-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公用局、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地铁总公司: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86)城计字第324号《关于颁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实行提取“复置金”和“管道线网基金”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及大修理基金。复置金的提取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制订,报市财政局审批,“管道、线网基金”的提存率,应按百分之七掌握。

  二、实行分类折旧的企业,接到通知后,按建设部、财政部文件中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折旧率进行测算,填制“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测算表”;企业将测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后,由主管部门填制“按综合折旧率与分类折旧计提折旧基金比较表”连同企业测算方案一并送财政分局审核。财政分局审核签注意见后于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