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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债转贷协议》部分条款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1]1875号

颁布时间:2001-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局(总公司)、区县人民政府、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债转贷协议〉部分条款的通知》(财预〔2001〕27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修订《国债转贷协议》的部分条款通知如下:

  一、1998年以来转贷地方国债资金(不含农网项目)的还款宽限期,统一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4年;

  二、1998年以来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的转贷期限可延长至15年;

  三、转贷地方国债资金自市财政局拨付资金之后的第10天起开始计息,各单位按年向北京市财政局支付应付利息;1998年国债转贷资金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5%;1999年以后的转贷资金实行浮动利率,每笔国债转贷资金的利率按当年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一年期存款年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

  四、转贷资金本金可采取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均衡偿还两种方法;

  五、技术改造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偿还;

  六、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上述还款要求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重新签定《国债转贷协议》,《国债转贷协议》文本附后。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落实还款计划,并于2001年10月18日之前反馈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二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债转贷资金借款协议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4号文, 向我局申请国债转贷资金,经审核,同意办理。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定本协议。

  一、你单位使用 年的国债转贷资金(大写) ,规定用于 项目。

  二、你单位使用的国债转贷资金转贷期限为 年,前4年为宽限期(农村电网项目前10年为宽限期)。

  三、1998年转贷资金的年利率为5.5%;1999年以后转贷资金实行浮动利率,每笔国债转贷资金的利率按当年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转贷资金自市财政局拨付资金之后的第10天起开始计息,按年向北京市财政局支付应付利息;

  四、转贷资金本金按本协议确定的还款期限分年均衡(于 年一次性)偿还。

  五、应上缴国债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统一划入北京市财政局帐户,开户行:建行展览路分理处,行号:167,帐号26100888-58,注明:国债转贷资金利息。

  六、如你单位没有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缴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逾期转贷资金按本协议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利率加倍计收利息。

  七、本协议下的国债转贷资金本息由你单位指定的作为担保单位,并由该担保单位向我局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承诺函)。

  八、根据《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的性质,确定你单位的还款来源为 。

  九、北京市财政局有权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以及归还本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你单位需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挪用资金现象,我单位有权停止或收回拨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还清转贷资金本息后终止。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转贷单位:(盖章)  借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借款单位还款计划表  单位:元

  借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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