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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财农字[1989]第30号

颁布时间:1989-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现将财政部《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农业发展基金的各项来源与提取比例为:

  1.省级预算调节基金收入中(地方留成部分)按百分之十的比例,由省财政统一安排使用。市、县的预算调节基金收入不再另污安排;

  2.“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留成,全部用于农业;

  3.“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超过上年实绩的部分,按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农业;

  4.“农林特产税收入”超过一九八六年实际征收数的部分,应主要用于农业;

  5.“国家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款”比上年实际征收数增加部分,按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农业;

  6.根据省人民政府皖政(1989)19号文件规定,从粮食经营环节中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由各粮食经营单位或个人在销售环节缴纳,分别按月缴付各征收部门,征收部门按季汇缴县(市)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和留用,纳入各级农业发展基金。

  目前,我省农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限于以上六个方面.除预算调节基金由省统一安排,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农业技术改进费按现行规定比例上交省财政外,其余各项按谁收谁用的原则全部留市(县)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

  二、关于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根据今年全国农财工作会议精神,农业发展基金属于农业事业费性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业务由各级农财职能机构办理。

  1.农业技术改进费是农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根据资金来源和性质,为便于征收和上交,作财政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一使用,分别结算;

  2.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按项目投放,建立项目目标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的调查、论证,并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财力可能,分别轻重缓急,择优安排,有偿部分收回后,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继续用于发展农业。

  附件: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夺取明年农业丰收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精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二、农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渠道如下:

  1.用“耕地占用税收入”安排的土地开发基金;

  2.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出百分之十,经预算安排作为农业发展基金;

  3.从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中安排的专款;

  4.用“农林特产税收入”安排的专款;

  5.从“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款”比上年增加部分中安排的专款;

  6.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例如从粮食经营环节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等)筹集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各项资金。

  三、农业发展基金统一筹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支配。省级财政部门要在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范围内,对乡镇企业税收增加部分、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税款增加的部分,以及农林特产税收入等,按照将其“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农业的原则,提出具体的用于农业的比例,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农业发展基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列收列支,全面反映。收入按计划数编列,分别反映在国家预算有关收入科目。支出按计划数掌握,按收入入库进度拨款,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农业发展专项基金”“款”中反映。在年度执行和年终财政决算中,只列报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支出,不包括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中央无偿补助地方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决算;中央有偿扶持地方的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决算。

  农业发展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农业发展,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单独编列收支预算、决算(报表格式附后),以便反映政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的农业发展基金收支预决算表,除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外,还要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农财司核备。

  五、农业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集中解决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问题,特别是解决粮食生产上新台阶的需要。其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1.改造中低产田;

  2.开垦宜耕土地;

  3.推广粮棉油生产的科学新技术;

  4.现有中小型水利工程配套;

  5.也可兼顾安排重点畜牧基地(包括草场)、重点经济林、防护林、重点水产基地建设。

  六、农业发展基金不准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和机构、人员开支;

  2.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

  3.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弥补亏损;

  4.支农工业建设和乡镇企业投资;

  5.各种价格补贴;

  6.粮食等农产品的储备资金。

  违反本条规定者,财政部门应立即停止拨款,并从其他应拨财政支农资金中扣回已经拨出的款项,或相应减少下年度应拨的财政支农资金支出预算指标。

  七、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以增加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为中心。考虑到农业部门内各产业发展的不同需要,协调各方面利益,避免再度出现资金使用分散或重复投资的现象,此项资金必须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其具体业务由财政部门主管农业财务的职能机构经办。中央级农业发展基金中的土地开发基金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项目,分配资金,财务和预算管理由财政部农财司负责。

  八、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按项目投放。地方投放的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提出,经论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发展基金收支预算提出意见,汇总报当地政府,分别轻重缓急,择优安排。中央确定的投资项目,有关地方必须按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项目性质。实行有偿扶持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使用办法。

  九、建立项目效益管理责任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责任人要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经济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拨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责任人要承担以下责任:

  1.完成合同规定的效益指标;

  2.按合同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

  3.按规定完成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指标;

  4.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责任人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效益目标或违背合同规定者,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

  十、采取上述措施后,原来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不但不得减少,而且要有所增加。地方财政用于农业的各项资金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应逐年有所提高。

  十一、增加农业投入,必须坚持农民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建议,调动集体和农民投资、投劳的积极性。

  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以在不违背中央统一部署和各项政策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三、中央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开发的项目,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颁发。

  十四、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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