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加工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167号

颁布时间:2005-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粮食局

各市、县财政局,粮食局:

  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以工促农,达到促进农民增收和稳定农村经济增长的目的,经研究,特制定《安徽省粮食加工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局

   二00五年三月九日

    安徽省粮食加工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见》(皖发[2005]3号)文件精神,加大对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增加粮食产品附加值,实现以工促农,达到促进农民增收和稳定农村经济增长的目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加工企业,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部门在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粮食加工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资金。

  第四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

  (一)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二)有利于节能降耗,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三)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开展粮食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第二章 贴息单位的申报

    第五条 粮食加工企业向市、县(区)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财政贴息有关材料:

  (一)企业上年度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固定资产、日加工能力,年销售收入、年实现利税、银行贷款证明等;

  (二)贷款合同、批准文件和借款借据。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加工申报贴息材料审查核实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

  第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本着科学、公正、透明、务实的原则,对所申报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共同确定财政贴息的粮食加工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并联合通知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贴息资金由省财政通过预算指标下达。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各级财政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粮食局对各地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停拨或收回财政贴息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若违规不改正的,取消该县(市、区)下一年度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