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农字[1980]第183号
颁布时间:1980-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梅州市房产管理局:省建委转来你局“关于契税问题的请求报告”收悉。现复如下:
一、城镇居民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城镇新建的房屋,业主要求立契的,应给予立契。并免征契税。对于未经批准而私建房屋,经查明原因,屋基地及资金来源正当者,可补办手续,给予立契和免征契税。
二、凡属农村土地经有关部门批准给社员或居民新建房屋,业权人要求立契的,应给予立契,并免征契税。
三、房管部门所建的房屋出售给单位或个人,此项业务发生后,应给予立契,并免征契税。
四、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家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的房屋,均给予立契,并免征契税。
注:省城建局于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以粤城字〔1980〕第66号文件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