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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企财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企字[1988]122号

颁布时间:1988-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财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企业发展生产、提高效益服务,今年四月中山会议对《广东省企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企财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了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财政局及省级主管部门将企财专项资金适用帐户、开户行、帐号尽快报省财政厅企财处。

  二、由于省企财专项资金有限,今后各市、县和部门应对项目进行优选,根据资金可能情况上报一些效益较好而又急需解决的项目。资料要详细、齐全。主要通过信函、电话联系,一般不要直接派人到省。

  三、项目申请表、合同、反馈表、还本付费通知单等表格,由省财政厅印制,供各地领用。

  四、对上述《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函告我们。

  1988年6月30日广东省企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修订)

  为了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加快产品更新换代,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近几年省财政厅设立了企财周转金及实行技改费等专项资金有偿使用办法,逐步开展财政信用,在促产培财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企财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为基层企业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企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如下:一、借款的对象及范围企财专项资金的借款对象,主要是预算内地方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粮食、物资、文教、科研等单位。

  要求借款的单位,应充分利用原有厂房、人员和设备,在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创汇多的项目。项目的范围主要是:1、研制开发新产品,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生产市场适销产品;引进先进设备或消化吸收仿制先进设备等技改项目。

  2、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增产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及出口商品生产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3、为节能降耗、治理污染;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而采取的技改措施。

  4、为改善经营设施、增加生产、扩大流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技改项目。

  5、经省经委、科委、财办、饲料办、环保局与财政厅共同审批下达的技改项目。企财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和非经营性的项目。

  二、借款的种类企财专项资金借款按照资金性质和用途分为如下种类:1、工交周转金借款;

  2、商粮周转金借款;

  3、工交有偿技改借款;

  4、商粮有偿技改借款;

  5、饲料有偿技改借款;

  6、环保有偿技改借款;

  7、科技有偿借款;

  8、其他借款。

  对上述借款,各市、县财政局及用款单位应分类分明细项目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借款条件1、申请借款的企业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并在银行开有帐户。

  2、申请借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科技发展的方向;工艺成熟,技术先进,产品适销,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设计、"三废"治理、施工力量落实;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项目投产后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保证;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好、有能力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交纳资金占用费。

  3、借款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挪作他用。

  四、贷款审批程序及手续1、借款项目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市级单位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企财处审批。县级(包括县级市、区)单位的项目除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外,须报市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再报省审批;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财政厅企财处审批。

  属年度预算切块给省经委、科委、财办、饮料办、环保局负责安排的有偿技改有偿科技项目,各地财政部门应与当地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项目,分别报省有关对口部门及省财政厅企财处审批。

  2、经批准借款的单位,按借款的条件(借款数额、借款期限、资金占用费率等)与省财政厅企财处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格式附后)。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担保;市、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担保,承担管理、督促和还本付费的责任。

  五、借款资金的拨付方式1、借款来源属省预算安排的资金,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由省财政厅企财处与预算一处联系借出,先拨到有关市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再由其转拨到所属县财政局或承担项目的省级单位。

  2、属省财政厅企财处掌握周转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企财处通过广东财务发展公司拨付到承担项目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企业主管部门,由其转拨到有关单位。

  3、借款采取按项目工程进度分期拨款的办法,项目合同应列明分期用款计划。

  六、借款的期限及还本付费1、经批准借款的项目,自订立合同之日起,借款期限一般为两年左右。

  2、借款按不同种类和地区收取资金占用费。(1)企财周转金借款:经省政府确定的山区县月占用费率3.6‰,其它县市月占用费率4.8‰。(2)有偿技改及有偿科技借款:山区县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免收占用费。其他县市月占用费率4.8‰。

  资金占用费从借款拨出后第十一天起计收,按月计算,按季收费,即每季末二十日为结算日期,用款单位应于每季结束后十天内如数缴付占用费。各单位还本付费按开户行汇出日期为准。

  超过合同期未能按时归还的借款,自超期之日起另加收月占用费3‰。超期两年仍未归还的,应由担保单位负责统筹归还。

  3、市、县单位还本付费时,款项先付还到同级财政局,财政部门及时将款项划到广东财务发展公司帐户(开户行:广东省人行营业部,帐号:02468);省级单位还本付费款项直接汇到广东省财务发展公司上述帐户。单位还本付费时应按借款项目名称、金额、借款时间及还款日期等内容填报"还本付费通知单"(格式附后),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省财政厅企财处、广东省财务发展公司各一份。

  4、各市、县能按期归还本金和占用费的,经省财政厅企财处核准后,按年度将所缴资金占用费的20%返还给市县,由当地财政局企财部门原则上用于补充企财周转基金。其中在给县的20%中,给市5%,县留15%. 5、单位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应遵守有关政策规定,对借款项目效益实行单独考核。

  七、借款的管理和监督1、各市、县财政局及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借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从审批项目起就要把好关,认真调查研究和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支持经过优选的项目。要经常检查项目的进度和借款的使用情况,督促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对不按规定用款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回借款。

  2、建立"资金使用情况追踪反馈责任制"(实施细则及格式另发)。凡批准贷款的项目,在签定合同时即明确反馈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如实向省财政厅企财处进行反馈。没有按时报选"反馈表"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项目投产后要认真组织生产,努力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确保按时归还借款及占用费。对一些确因客观原因影响未能按时投产或虽投产但未能按时还款的项目,需要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的,应由用款单位写出报告,按审批项目的程序上报省财政厅企财处审批。经批准延期的期限内停止加收3‰占用费。

  4、各市、县财政局及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还本付费的管理。对逾期未还的借款和占用费,要逐个项目分析排队,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还款,一时未能归还的,应订出还款计划。

  省在审批安排各市、县、部门的项目时,实行与还款信用情况挂钩的办法。对能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的,省在审批项目时予以鼓励和照顾,一般按还款数的一定比例相应安排有关市、县、部门的新项目借款。其中:山区县市不低于60%其他县市不低于50%.项目的审批仍按规定程序执行,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又不积极催收逾期借款的单位,省原则上不再批准其新项目借款,并视逾期情况采取扣款等相应借施。

  八、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借出的项目资金,除还款付费办法及填报反馈表改按本规定执行外,其余仍按原合同执行。

  九、本规定由省财政厅企财处负责解释。

  广东省企财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管好、用好企财专项资金,根据《广东省企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特制订本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宗旨是: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改变一些财政部门"以拨代报",用款单位职责不清,只管花钱,不讲效益和资金使用上的"跑、冒、滴、漏"损失浪费的状况,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本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通过省财政厅企财处借出的工业、交通、商业、饲料工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环境保护借款,企财各种周转金等。

  第四条 使用企财专项资金的项目,都要建立包干负责制,实行资金落实到项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 企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五条 凡申请企财专项资金的项目,都必须按照《广东省企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项目借款申请表,附可行性报告,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财政厅企财处统一审批。经批准的项目,资金需分次使用的,省财政厅企财处按用款单位编报的用款进度计划按进度控制拨款。

  第六条 用款单位对省财政厅企财处借给的企财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时,需按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企财处批准。

  第七条 由省财政厅企财处借给的企财专项资金,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要按规定归还给省,任何部门不得动用或转移。

  第八条 由省财政厅企财处借给的企财专项资金,申请用款单位积压半年以上(含半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省财政厅企财处有权收回资金另行安排,积压期内资金占用费由原申请单位支付,如造成经济损失,由原申请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章 企财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反馈第九条 凡批准借款项目,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要按资金使用情况反馈表所定的反馈内容,在每年一月底前,如实向省财政厅企财处、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反馈表(表式附后),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向省财政厅企财处反馈的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表,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项目主管人签名。

  较大的跨年度项目,当年未完工的,也应按时填报统计表。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用款单位除按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省财政厅企财处、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反馈经济效益情况外,还要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表".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省级主管部门要单独设置企财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效益台帐,登记用款单位反馈的资料。用款单位如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并已按反馈表所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反馈的,可以及时销帐;如果用款单位不按反馈表规定反馈,不能销帐,并要加强追踪工作。

  第四章 奖罚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企财科(股)及省级主管部门要按本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监督,管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用款项目。用款单位按本规定执行,能按期反馈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超过计划数,或节约了资金,又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省财政厅企财处核实批准,各市、县可从省分给本市、县的20%的利息中拿出一定的资金,一次性奖励项目主管人和项目负责人,但奖金不得高于其本人三个月标准工资。

  第十三条 如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监督不力,用款单位管理不善,达不到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不如实提供反馈资料的,要追究用款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的经济责任。对项目主管人及项目负责人要按该项目所占用企财专项资金的0.5‰的比例额度一次性给予罚款。罚款从省分给各级财政部门20%利息中抵扣给省,各级财政部门再从项目主管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回。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责任制实施办法所指的项目主管人及项目负责人,是指用款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的项目主管人及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责任制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企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责任制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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