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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基本建设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武财基[1996]394号

颁布时间:1996-09-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武汉市财政局

区县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关于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操作规程》(财基便字[1995]55号)和《湖北省基本建设拨款管理试行办法》(鄂财基发[199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武汉市基本建设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武汉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关于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操作规程》(财基便字[1995]5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基本建设拨款管理试行办法》(鄂财基发[1996]14号)和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市分行《转发关于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武财办[1995]29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建投资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的拨款管理(不包括经营性资金管理),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地方统筹、财政自筹、中央补助地方基建资金,城市建设维护费安排的基建资金以及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基建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二条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确定年度基本建设任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拨款的依据。各级计划、城建和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条 基本建设拨款实行资金拨付方式,必须坚持按照基建计划、基建程序、工程进度、财政预算的拨款原则,既保证基建工程用款的需要,又要节约使用基建资金。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基本建设拨款程序:

  一、拨款申请。各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需使用基建款时,应将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的文件、工程概(预)算文件、有关工程建设进度报表报送财政部门,并填报“拨款申请表”(附表一)和“分月用款计划表”(附表二)一份,送财政部门审查。

  二、拨款审批。财政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送审资料后,应与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核对,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范围内,根据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提出月度拨款计划,编制月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三、资金拨付。财政基建管理部门设立基建资金专户,根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进度及时调度资金,并根据核定的月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资金。

  第六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可拨付前期工作费用,必须经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工程款。

  第七条 市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按以下渠道拨付资金:

  市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

  区县级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将资金拨到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县财政局开设的基建资金专户内,由区县财政局比照上述要求办理基建拨款和进行管理。对尚未设立财政基建管理专职机构和设立基建资金专户的区县,仍由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拨款。

  第八条 中央或省补助市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比照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 为了提高基建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有财政基建拨款的“拼盘”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落实自筹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条 为了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供应建设资金,凡属财政基建拨款的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财政基建拨款金额一般控制在财政投资总额的95%以内,其余5%的部分作为工程结算尾款,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结清。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投资效益不好、工程进度缓慢的;

  二、擅自扩大基建规模,提高建筑标准;搞计划外工程,虚报投资完成额的;

  三、分散、挪用基本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款的;

  四、自筹资金不落实,没有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

  五、工程前期工作准备不足,工程概预算未审批,工程财务人员未配齐,工程帐目和财务制度未建立健全的;

  六、不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性基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要按财经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中央、省如有新规定,本暂行办法即行修改。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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