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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行政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财行第274号

颁布时间:1992-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

  第三章 材料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

  第五章 财产物资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市地县财政局,省级各事业行政单位:

  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事业行政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浙江省事业行政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提高财产物资利用率,现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行政单位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是实现各项事业计划和完成行政任务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国家的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事业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环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既要保证实现事业计划和完成行政任务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浪费和损失。

  第三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必须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或配备专管人员。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或专管人员在业务上受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该密切协作,明确分工,严密手续,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章 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事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场地、建筑物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单位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设备。各单位设备列作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位价值起点具体规定如下:

  1、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

  2、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对于单位价值虽在规定起点以下,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家俱设备、图书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事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场地、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

  第二类:专用设备。各种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三类: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装具、家俱、办公与事业用设备等。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陈列馆和文化馆等中的文物和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音像资料。包括图书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专业图书及各种音像资料。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 上述五类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事业计划、行政任务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建造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从各种备选方案中择优确定。

  凡属于专项控制的商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

  2、无偿调入、捐赠、赞助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种固定资产估价入帐。

  3、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

  4、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帐面原价注销。

  5、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车辆购入价内。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和固定资产的安装调试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6、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不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可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大修理

  1、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建立修购基金制度。修购基金的年计提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2—5%,按月提取。

  2、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建立折旧基金制度。单位按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为:房屋建筑物为2—5%,其他各类固定资产为5—10%。

  对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按固定资产折旧额的50%计提大修理基金。

  3、各单位上述基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提取时均在业务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事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理一次。清点时以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为主,由财务会计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清点结果,要报告单位负责人。固定资产如有短少或损失,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后,可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销帐;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作损失或作其他处理,属于违法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清点盘盈固定资产,应补记入帐。本单位不需用固定资产,应及时研究处理,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及审批权限。

  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报损、报废、调拨和变卖固定资产,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销帐,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帐户。

  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变卖的变价款和报废残值,留归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基金,其中金额预算管理单位纳入“专用基金收入——事业发展基金”核算,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纳入“专用基金收入——修购基金”核算,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单位纳入“专用基金收入——更新改造基金”核算。

  固定资产在全额预算管理事业行政单位之间,一般实行无偿调拨,除此之外,均实行有偿调拨。

  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有偿调拨和变卖,应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船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省级为一万元,市地级为五千元,县级为一千元)的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经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经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借)

  为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各单位在不影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空闲固定资产可以出租(借)。出租(借)固定资产,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国有产管理部门确认。租(借)双方单位应就固定资产的租(借)期限、租金、遗失损坏的赔偿等事项签订合同。出租(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统一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行政单位下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比照国营企业全部转入专用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他事业行政单位必须在提足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和事业发展,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第三章 材料

  第十二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验材料和安装、改造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维修用备件、器件等。

  各单位应当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逐步建立材料储备定额,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对主要材料制定消耗定额。

  对于耗用材料不多,随买随用的单位,一般可不进行材料核算,购进材料直接列为有关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各单位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办理,并做好材料验收和进出库管理。定期进行材料的清查盘点。

  第十四条 材料的购入、调入一般按购价、调拨价入帐,运杂费不计人材料价格,自制材料按实际费用计价;出库、报损和清点中盈余或短少的材料,按库存平均价格记帐。对于材料收发业务量大,材料品种较多的单位,也可以采用计划价格核算。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定期摊入材料成本,作减少或增加有关支出处理。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设备。如仪表仪器,小工具、量具、器具,一般用具以及劳保用品等。

  第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应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库存情况。有计划的进行,并建立验收、领用和保管制度。对于发出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应按使用单位设立领用登记簿(卡)。

  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在购置时一次列费用支出。但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或一次性购置数量较多的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有困难的,可采用“五五摊销法”,即购置时摊销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在报废时摊销。

  第五章 财产物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财务会计部门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单位财产物资进行综合管理,负责财产物资总帐和分类明细帐的金额核算;财产物资的购建和大修理计划的审核;核算、监督修购基金、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出租(借)手续;定期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核对帐目;参与财产物资的验收、清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财产物资进行寿命全过程的系统管理。制定财产物资购建和大修理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种财产物资的接交、验收,配置、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和卡片管理;协同财务会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出租(借)等有关申报手续,并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借)合同的签订,负责对财产物资的检查、鉴定和技术论证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行政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单位)的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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