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字[2003]128号
颁布时间:2003-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为了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有关收费,保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省经济状况,经研究,现将残疾儿童康复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保杂费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为:日托200元/每人每月,全托350元/每人每月。收费编码为:12301.
二、取消康复费收费项目。康复训练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按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