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4]28号

颁布时间:2004-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保障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五大百亿”工程规划和《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指导意见》(浙卫发[2003]288号),制订本办法。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五大百亿”工程实施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的补助资金。

  二、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的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本设备新购项目。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属公益性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财政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设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地上报的建设规划,建立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库,实施滚动管理。

  五、建设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补助标准

  1.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1)根据各疾控中心的房屋现状与建设标准(建设标准见《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指导意见》浙卫发[2003]288号)的差额核定。其中:欠发达地区、海岛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2)属改造危旧房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基本设备新购项目

  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期完成的基本设备新购项目,经上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补助。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补助标准

  根据省下达给各地传染病医院(病区)的床位数确定补助额,其中:欠发达地区、海岛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床位14000元,其他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床位7000元。

  建设补助资金按上述标准核定补助总额后,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分期下拨。

  六、建设补助资金申拨程序

  (一)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是建设补助资金申请部门,申请建设补助资金需报送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规划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建设任务,按照本地的各建设机构实际情况和当地财力可能,编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规划,共同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地的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后,确定全省建设规划。建设规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建设规划的各个项目相应列入省级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库。

  2.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已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制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共同向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申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地上报的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后,制定全省的年度建设计划。

  3.资金到位证明资料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申请建设补助资金时,还需提供建设资金的到位证明资料(包括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单、银行对账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其他资料

  申请基本设备新购补助资金的,还需提供上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应于每年度的4月1日前将上述资料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二)建设补助资金拨付

  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下拨。建设补助资金下拨采取分上、下半年集中拨付的办法,其中上半年度按低于本年开工项目补助额的50%拨付,下半年度拨付本年度竣工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余额。对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项目,统一在下半年度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经费文件后,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卫生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八、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项目报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需按季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年度终了需报告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具体要求和表式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项目报表管理的意见》(浙卫发[2003]351号)。

  建设项目竣工10日内,项目单位必须填报建设项目竣工表(见附2),由当地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九、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可视情采取取消补助项目资格、暂停或终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项目内容和项目预算,套取建设补助资金的;

  (二)将建设补助资金移作他用的;

  (三)未能按时完成年度建设计划,如不能如期开工、竣工的;

  (四)未能按时上报有关报表的;

  (五)地方承诺资金未按时到位的;

  (六)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或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1.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表(略)

  2.项目竣工表(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