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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浙科计发40号

颁布时间:1996-0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科委 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地)、县(市)科委、财政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省属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现将《浙江省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困难与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补充。

  浙江省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条 为加强浙江省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增强科技事业的自我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发展的自身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科技发展基金来源及构成

  1、每年经财政核定从年初科技三项费用中按一定比例划转部分;

  2、省财政用于“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和科技开发等专项拨款;

  3、国家科委每年用于资助“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的专项拨款;

  4、国家和省安排的科技项目中的有偿回收经费;

  5、科技项目和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交纳的资金占用费、罚金等;

  6、科技发展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7、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等;

  8、属于科技发展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 浙江省科技发展基金是浙江省设立的专项科技基金。根据“科教兴省”的总方针,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省科技发展的需求,突出科技和经济的结合。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和省级的各类计划(包括星火、火炬、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计划等)项目;科技产业化、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的转化项目;短期科技周转金;补充技术市场专项贷款的风险保证金。重点支持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科技项目,有计划地支持重点、集中使用。

  第四条 科技发展基金开支范围有高技术、新技术项目的引导资金和风险资金;科技项目的试验、装备开发、咨询调研、技术转让、示范推广、人员培训等。但不得用于没有科技开发内容,纯属扩大生产的项目,也不得用于与科技项目无关的土建和其它非科研性质的开支。

  第五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对象,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本省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以及从事技术开发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研生产联合体,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浙江省科技发展基金采用常年受理制,实行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一项,支持一项。

  第七条 省科技发展基金使用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 省科技发展基金采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办法。项目承担单位所需经费先向金融机构办理抵押借款或抵押担保贷款手续。一般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设备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逾期加收罚息。项目完成后,根据省科技发展基金项目合同书进行结算。项目提前完成,按提前完成时间,可退回部分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申请省科技发展基金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和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技术依托单位和接产单位的情况;

  4、申请单位的近期财务报表与财务分析材料;

  5、担保单位的担保意见及财务报表;

  6、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匹配落实情况。

  第十条 申请省科技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如属几个渠道筹集资金的,申请单位必须持各个渠道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才能申请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条 申请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批准的项目在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后下达。支持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并资助强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确定后联合下达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省科技发展基金的归还。由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新增利润中归还。如项目完成后未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从提取盈余公积中偿还;科研事业单位用该项目的税后收入成本单位支配的自有资金中偿还。如项目实施期间遭到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承担单位损失的,除回收尚未使用的资金和由科技发展基金所属的资产外,其余资产按企业破产、兼并等不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一些社会效益显著,需要申请减免偿还项目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取得有关证明,写出有说明理由的专题报告,经专家论证后,报省科委批准可免收资金占用费,直至免收本金。

  第十四条 省科技发展基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单独建帐核算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每半年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和技术资料,并同时报送经费使用情况。未按时报送的,不办理项目验收(签定)手续,也不得申请减免资金占用费和免还本金。在科技发展基金项目办理结算前承担单位使用科技发展基金和免还本金。在科技发展其金项目办理结算前承担单位使用科技发展基金添置的设备等资产均属科技发展基金所有。

  第十五条 省科技发展基金短期周转金的使用,只限于支持科技开发项目。参照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办理,批准的项目在填写《省科委科技开发项目短期借款申请表》后下达。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科技发展基金的占用费除支付手续费和必要的管理费外,其余部分纳入省科技发展基金周转使用。

  第十七条 省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年终由省科委汇总成表及附文字说明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科技发展基金项目所在市、地科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凡认真组织实施,取得成效的,经省科委批准可在资金占用费和本金中适当返回,充实当地的“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省科委采取各种方式,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省科技发展基金的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资助不当,或者不具备科技开发项目条件等情况,有权停止项目执行或基金使用。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和贪污、浪费、挪用经费等违纪违法行为,除撤消资助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市(地)、县(市)已建立的本级“科技发展基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浙科计发(89)175号《浙江省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与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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