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6-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优抚工作,切实保障好他们的生活,现就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护理费的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特、一等伤残人民警察;特、一等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一等伤残民兵民工。
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不平衡,经研究,从2004年起,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由各市、县(市)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规定进行调整,全省不再统一调整护理费标准。今后,如中央对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作出新的规定,按中央规定执行。
三、各地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所需经费,仍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