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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茶叶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1995]浙农发第79号

颁布时间:1995-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加强茶叶技术改进费的征收与管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茶叶技术改进费由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征收。凡经营(零售业务除外)茶叶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茶叶销售前主动向省农业厅指定的县(市、区)农业局交纳茶叶技术改进费。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纳费标准为毛茶收购价值的百分之一。

  第三条 茶叶技术改进费的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茶叶技术改进费专用票据”,并加盖“浙江省农业厅茶叶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专用章”。该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作为纳费单位或个人的交纳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第四联为茶叶运输联,作为纳费单位或个人的随车运输凭证。

  第四条 “浙江省茶叶技术改进费专用票据”,由省农业厅统一组织颁发,核销工作由各市、地、县财政局负责办理。各级农业部门应建立专用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票据的入库、领购、登记、保管、缴销等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函报专用票据的领购数量、编号及使用情况,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县(市、区)衣业局向省农业厅领取票据,每本票据使用完毕后凭存根联和当地财政部门的意见换取新票据。

  第五条 各地征收的茶叶技术改进费应在每季度末全额汇交省农业厅茶叶技术改进费专户(户名:浙江省农业厅;银行:杭州市建设银行第五支行,帐号:11422306527),同时将记帐联寄送省农业厅,省农业厅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茶叶技术改进费一次全额缴存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该项费用由省农业厅按收费总额提取8%用于征收业务工作(主要分配基层执收单位用于收费政策宣传等必要的征费业务开支)后,省、市(地)、县(市、区)按2:1:7的比例分成,由省农业厅会财政厅在年终时一次性转拨给各级茶叶生产业务主管部门在当地财政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该项资金专项用于茶叶技术改进工作,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农业系统的公路检查站应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报据省农业厅的授权,检查茶叶技术改进费的交纳情况。对已经交纳改进费的,应在随车运输的“浙江省茶叶技术改进费专用票据”(运输联)上加盖查讫章后放行,不得重复征收;对没有交纳的,应给予宣传教育,并依法补征。

  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茶叶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的宣传,狠抓政策法规的落实,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增强纳费单位和个人的法制观念。有条件的地方,征收人员也可以直接到茶叶经营单位上门征收,为纳费单位提供方便。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茶叶技术改进费收足、用好。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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