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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1992]财行第237号

颁布时间:1992-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地、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280号《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制订了《浙江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浙江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席位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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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  \  项目           │飞│火│轮│其它│住│
    │ │  \  等级  \          │ │ │ │交通│宿│
    │别│职级别 \  \            │机│车│船│工具│费│
    ├─┼────────────────────┼─┼─┼─┼──┼─┤
    │ │                    │一│ │一│ 按 │按│
    │一│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      │等│软│等│ 实 │实│
    │ │                    │舱│席│舱│ 支 │支│
    │ │                    │位│车│位│ 报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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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机关正、副厅(局)长、省辖市(地)级│ │ │ │  │ │
    │ │正、副市长(专员)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被│ │ │ │  │ │
    │ │聘任或任命为省级机关的厅(局)总工程师、│一│ │二│ 按 │按│
    │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机构研究员、医疗卫生单│等│软│等│ 实 │实│
    │ │位主任医师、文艺单位艺术一级人员;基础工│舱│席│舱│ 支 │支│
    │二│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 180元(六类工资区)以│位│车│位│ 报 │报│
    │ │上(含 180元)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 │ │  │ │
    │ │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 │ │ │  │ │
    │ │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 │ │  │ │
    ├─┼────────────────────┼─┼─┼─┼──┼─┤
    │ │                    │普│ │三│ 按 │限│
    │三│  其余人员              │通│硬│等│ 实 │额│
    │ │                    │舱│席│舱│ 支 │控│
    │ │                    │位│车│位│ 报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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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和省外出差的市内交通工具。

  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原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其乘坐车船及居住旅馆待遇不变。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调整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60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现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出差住宿费除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支报外,对其余人员采取限额控制的办法,每人每天住宿费的限额标准: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30元,省外一般地区25元,省内(出县〈市〉)18元。县(市)境内出差住宿费的限额标准,由各县(市)自定。实际执行中如遇有的出差地收费标准确实偏高等特殊情况,其超限额部分可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给予报销。

  第三条 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住宿费按实报销。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省外出差,市内交通费除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其余人员到省外出差期间,不分地点,市内交通费可按每人每天2元发给,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实凭据报销。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进修和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费,如确需乘坐市交公共汽车,可核实后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夜间(指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坐车、船(没有铺位的统舱)或步行在六小时以上的(不能与白天时间合并计算),每人每夜按第六条(一)、(二)款的规定标准,另行发给夜间补助费;不足六小时但在四小时以上的减半发;不足四小时的不发。

  第五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发给一部分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车硬席床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以上均不包括附收的空调费)。发了上述补助以后,夜间补助费就不再发给。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坐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发给补助,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条(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和普通软座,均不能享受按票价的60%或50%的补助,但夜间补助费可按规定发给。

  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其中有一段已买了卧铺票的,就不能按照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只能对未坐卧铺的路段,按规定发给夜间补助费。

  在职革命残废军人因公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火车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虽按半价买了硬席座位票的,仍可按硬席座位全票价计发补助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8元、特殊地区14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天数地发伙食补助,在途时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

  凡连续乘坐车船20小时(含)以上的,鉴于在途时间较长,途中伙食费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每人每天可加发伙食补助8元。

  (二)省内出差伙食补助差标准

  (1)省内〈出县(市)〉出差,不分途中与住勤,每人每天补助6元。

  (2)县(市)境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由各县(市)自定。

  (三)伙食补助费系对白天的伙食补助。晚上八时以后出发或早晨七时以前回原单位所在地的,不能发给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回原单位报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部门、各系统举办的短期(三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培训期间食宿在培训单位或招待所的伙食补助标准为:全省范围的每人每天3元;市、地范围的每人每天2元;县(市)范围的由各县、(市)自定。出省参加短期培训学习班的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4元。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的,伙食补助按本条上述标准减半发给。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一般不发伙食补助。

  第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会议以及各学术团体经批准召开不开支住宿费的学术研写、交流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可由参加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会议所发资料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召开会议的单位支付。对有些小型学术研究,交流会,印发与参加会议单位教学、科研、工作上确实需要的资料,召开会议单位又不负担资料费用,按资料成本收取费用的可凭召开会议单位的正式收款收据,经本单位有关部门审核,验收和单位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给予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一)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和抽调到外地锻炼的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为:出县(市)的每人每天3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4.2元。在县(市)境内,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各县(市)自定。

  (二)工作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出县(市),到基层实习的饮食补纳标准为每人每天1.8元,在县(市)境内,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实习的伙食补助标准,由各县(市)自定。

  第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不包括交通部门等实行行车补贴办法的专业驾驶员,下同)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有些单位车辆任务与交通部门类同,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交通部门的办法执行的,经过各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参照交通部门规定办理,但各单位不能自定标准。

  (三)汽车驾驶员担负上下班接送任务的,每人每天发给出车补贴1.2元;没有任务和星期日不派任务的,不发给出车补贴;参加会议服务已按会议工作人员待遇处理和到外地出差的,不再重复享受出车补贴。

  第十二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伙食补助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本人工资可按驻在地工资标准发给,各种价格补贴按原单位标准执行,不发出差伙食补助费。如确需食宿在旅馆、招待所的,可以按照第六条(一)、(二)款规定标准减半发给补助,工资仍照原单位标准发给。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五)借用人员

  第十四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县以上务部门的活动,其活动期间误工补助,每人每天5元,伙食补贴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费者不再发给伙食补贴。参加县以上务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预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补贴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调动的交通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照第二、三、四、五、六、八条规定执行,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时所需的交通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支报。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支报。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旅馆费均按职级高的一方的标准支报。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五百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只限工作人员本人),可以在以上限量之外另行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只限于交通部门托运收费标准。如雇用专车运送,或租用私人经营的运输工具的运费,超过交通部门托运收费标准的部分,应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色发给。

  第十六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标准支报。

  第十七条 其它

  (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一般不报支夜餐费。途中在车站候车、船时间较长,又不够享受夜间补助条件的,可以参照夜餐费的规定报支夜餐费。已享受夜间补助的,不得再报支夜餐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宿费限额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均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十九条 各市、地、县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开支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按本规定执行。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省财政厅(86)财行134号《关于调整短期培训班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省财政厅(88)财行455号《关于颁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通知》、省财政厅(89)财工188号《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浙江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厅(89)财行161号《关于科技副县长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省财政厅(90)财行33号《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为车席位待遇应具备的条件的通知》和省财政厅(90)财行230号《关于调整部分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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