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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城市开发项目财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财外第67号

颁布时间:1994-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市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城市开发项目财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厅外经处。

  附件:一、浙江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城市开发项目财会管理暂行办法;

  二、财务报告种类和格式;

  三、财务报告编制说明。

  浙江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城市开发项目财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 总则

  1、为实施由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提供信贷资助的浙江省城市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执行有关“转贷分贷协议”、管好用好信贷资金和国内配套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财务会计政策和财政部(93)财世字127号[世界银行贷款财会管理暂行规定],本项目的《开发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转贷协议》、《分贷协议》,世界银行的《提款指南》、《采购指南》和《财务报告和审计指南》。

  3、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城市开发项目内管理和使用国际开发协会信贷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包括:浙江省财政厅对外经济财务处,浙江省城市开发项目办,省环保项目办,省环保基金办、杭州、温州、宁波、绍兴四市财政局,杭州西区水厂建设指挥部,宁波城市供水工程办公室,温州市城市开发项目办公室,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宁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以及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经济实体。

  4、本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原则。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地区子项的财务、会计工作。

  5、项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参与项目评估,做好(概)预算审查工作,具体负责签定和执行项目协定和转贷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参加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的谈判,及时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取和支付工作,按时还本付息付费,及时正确地反映和分析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移交工作。

  6、项目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7、本项目的信贷资金和国内配套资金坚持“专款专用,节约外汇,提高效益”的使用原则,严禁各项目单位将资金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同时应努力提高项目自我还汇能力。项目的招标采购、工程实施、信贷支付各环节均应贯彻这一要求。

  8、本项目的财务会计核算,依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和世界银行的有关规定,实行省、市项目办(财政)和项目单位三级财务会计核算。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分别记录与核算项目单位为主体的会计核算体系。省财政厅和各市财政局对负责管理的项目专用帐户和现汇帐户按美元、人民币、特别提款权三种币种记帐,各级项目办应同时记辅助帐。

  9、本项目会计核算,在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础上,按财政部93财世字127号文规定,增补若干科目。本项目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但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必须同时以特别提款权和美元作辅助记录。项目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市场汇价(或采用当月1日市场汇价)并及时结算汇兑损益处理。

  第二章 资金与债务管理

  10、本项目资金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外赠款和国内配套资金。

  世界银行贷款是指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技术合作信贷。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必须按照《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中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进行提款报帐。具体按《浙江城市开发项目报帐提款暂行办法》执行。各项目信贷的使用,均以省财政厅与各市政府有关单位签订的“转贷分贷协议”为准,美元为支付货币。按国际开发协会通知的汇率,以特别提款权(SDR)为结算单位。

  11、本项目信贷,计划使用7930万个特别提款权。项目债权债务的本金控制指标,以省与市及有关单位签订的项目“转贷分贷协议”为准,最终实际债权、债务本金数额,按各项目每笔信贷国际开发协会支付当日汇率(美元与特别提款权的比价)计算的累积特别提款权数额确定。各项目单位计算最终实际债权、债务本金数额(特别提款权)使用汇率是一致的。

  12、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各项目市财政局是各项目市政府的债务代表人,负责向省财政厅交付项目信贷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各项目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偿还项目信贷本金、利息、承诺费,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通知,核算出各项目单位应交的本息费,并开具还本付息通知单通知各项目市。各项目市财政局应据通知单以美元交付给省财政厅,交款时间为每年2月和8月。

  13、各项目市利息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子项应交利息=各子项实际发生利息十各子项应分摊利息
    各子项实际发生利息=∑各子项已提款额×5.1%÷360×计息天数
    各子项应分摊利息=总需分摊利息×分摊系数
         (∑本子项尚未提取贷款×备款时间)
    分摊系数=─────────────────
         (∑各子项尚未提取贷款×备款时间)
  14、各子项应交承诺费按财政部通知据实分摊。

  15、各分贷项目如未采取有力的项目还本、付息、付费措施,造成拖延和欠交的,在项目信贷支付期间,省财政厅项目提款人,根据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停止支付信贷;在建设期结束至偿还项目信贷本金期间,根据其欠款时间,省财政厅将采取必要措施直至从预算渠道扣收,以保证本项目偿还债务应履行的义务,维护国家对外信誉。

  16、资金管理要与采购、工程管理紧密结合。项目物资采购、工程实施,应按省计委、财政厅、省城建项目办批复的采购、工程和投资计划进行。项目信贷资金的提取和支付以按计划所签订的采购、工程合同为依据。根据资金管理和物资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市财政部门作为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主要成员,要积极参与指标、评标,协助做好项目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工作。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招标评议的总结性文件或报告,即签合同的细节。合同在报国际开发协会之前,财政部门应认真审定合同中的支付条件、方法和财务条款。执行期间产生的合同变更应征省、市财政部门的同意。

  17、本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应按标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规定内容组织筹集,由各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财政局在当地银行设立存户,存储各个渠道的配套资金。根据项目采购、工程进度,合同和有关单据,由项目单位将货物和劳务价款支付给厂商和承包商、咨询公司等单位。要确保资金到位,防止因配套资金短缺妨碍信贷平行支付和工程拖延的情况发生。由地方计委、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分年度分别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保证资金稳定供应。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配套的资金,要纳入建设单位的财务计划逐级落实。

  18、按合同支付给土建承包商的工程预付款,各项目单位要及时追踪款项使用情况,严禁转移或挪用本项目工程款。工程保留金为合同价款的5%—10%。工程预付款和保留金包括信贷和国内配套资金。

  19、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通过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信贷用款季度计划表》。

  20、项目单位的负债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内有偿使用的配套资金以及长期应付款项等。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

  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21、项目执行期间的信贷结余,在本项目范围内增加工程内容,市项目单位应编制增项报告,列明增项内容,计划投资额,使用项目信贷资金比重。征得市财政局、市计委、省城建项目办,经请示财政部和国际开发协会后执行。如增加省对市转贷协议规定使用特别提款权控制支付指标,要追补债务手续。

  22、根据各项目偿还债务需要,可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在规定偿还期和数额内提前还款,不收取贴水。工程项目完工后,各项目分贷企业和单位,经市财政局审核,每年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偿还信贷本金、利息(年度)计划表”。

  第三章 增补科目

  23、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会计核算的要求,本办法在[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础上,增加下列科目:

  (1)“世界银行贷款”:本科目为负债方科目,核算从国际开发协会借入的信贷资金。当收到专用帐户支付款项时,借记“外币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以人民币、美元、SDR三种币种记帐。

  (2)“应收统借自还款”:本科目为资产方科目,为省财政厅和各市财政局专用。当各市财政局将款项支付给项目单位时,贷记“外币存款”科目;当项目单位归还本金时,借记“外币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以人民币、美元、SDR三种币种记帐。

  (3)“应付统借自还款”:本科目为负债方科目。当各市财政局和有关项目单位收到省财政厅付款通知单时,借记“外币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当归还项目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存款”科目。本科目应以人民币、美元、SDR三种币种记帐。

  (4)“应收利费”:反映财政部(厅)应收的利息、承诺费。当市财政局收到财政厅还本付息付费通知单,向项目单位开具付息通知单时,作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费”科目,当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单位交纳的息费时,借记“外币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应付利费”:核算项目单位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应向财政厅上交的利息、承诺费。当市财政局接到财政厅还本付息及付费通知单时,借记“应收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外币存款”科目。

  (6)“还贷准备金”: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取得试车收入、物资转让净额、索赔与违约净额以及其它收入等作为还贷准备金的各种收益。该科目贷方登记作为还贷准备金的各种收益,借方登记实际拨出的还贷准备金,贷方登记各种收益,贷方余额为尚未拨出的还贷准备金。本科目应按形成还贷准备金来源渠道设制明细帐。

  (7)“外币兑换”:核算发生外币业务时,项目单位采用外币分帐制的核算方法。项目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折合汇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管局公布的市场汇价(或采用当月1日的市场汇价),年终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人民币记帐的“外币兑换”帐户金额之间的差额,作汇兑损益处理。核算方法:

  将报帐外汇授给银行提取人民币,借记本科目(USD),贷记“外币存款”科目(USD),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RMB),贷记本科目(RMB);

  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来付息付费和偿还本金,借计本科目(RMB),贷记“银行存款”(RMB),同时借记“外币存款”科目(USD),贷记本科目(USD)。

  第四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24、项目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专用帐户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项、其它应收款、应收统借自还款以及存货等。

  25、应收统借自还款是应收项目单位世界银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承诺费。应收统借自还款应按实际转贷的货币记帐,并按照往来户名、世界银行规定的费用类别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26、物资设备采购必须按照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一切违反其规定的采购,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其支付。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27、项目单位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分别单独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资产在交付使用资产中核算。

  28、项目单位拥有的、单位价值和使用年限在有关行业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劳动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29、项目单位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的已计提的折旧。

  30、项目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变卖以及报废清理时,需经财政部门审查。

  第六章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

  31、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

  32、递延资产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和非常损失等。项目完工后,作为递延资产单独移交。

  第七章 项目管理费

  33、根据项目“转贷分贷协议”规定,本项目按照《世界银行贷款浙江省城市开发项目职员评估报告》所定的项目工程基本费用2.8%,提取项目管理费。其中0.8%由市财政局交省财政厅,核拨省项目办使用;2%用于本级管理。项目管理费应根据省财政厅发布的[项目管理费管理使用办法]进行管理,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单独列帐核算。

  34、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管理本项目的各级项目办业务开支,开支范围包括:

  (1)办公费;

  (2)旅差费,

  (3)会议费;

  (4)接待费;

  (5)邮电费;

  (6)咨询费[不含技术援助咨询费];

  (7)交通费;

  (8)资料费;

  (9)零星购置费,

  (10)临时在编人员工资;

  (11)其他费用。

  35、项目管理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考虑整个贷款期的需要,分年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不能在项目建议期内用完。各级项目办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检查、监督,防止铺张浪费和违纪行为的发生。

  36、逾期未交项目管理费的,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有权从应支付的信贷(美元)中缴扣。各项目单位应将上缴的项目管理费分期摊入工程成本中。

  第八章 项目工程成本管理

  37、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工程费用应全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费用。

  38、项目工程成本核算一般应按项目评估中的项目内容为核算对象。

  39、项目工程成本是指项目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但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应当根据规定劳务单价、数量等记录资料正确计算。

  (2)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应按实际耗用量和帐面单价计算。

  (3)按照规定应当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待摊投资。

  (4)各种无形资产和各项递延费用的其它投资。

  (5)按项目工程进度提取的项目管理费。

  40、待摊投资是指项目单位为了组织和管理项目实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划拨方式取得或非经营性项目)、勘查设计费、科学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技术援助咨询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监理费、国内借款利息(减待转存利息收入)、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世界银行贷款利息及承诺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设备盈亏及汇损、非常损失以及其它待摊投资等。

  41、其它投资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项无形资产和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各项递延费用,如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42、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43、进口的物资设备如有多余需要转让出售的,应经省财政厅批准,并补报关税。转让物资结算价与原帐面价格的差额,作增减还贷准备金处理。

  44、项目单位已经完成的工程,应及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交付使用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结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帐。

  第九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

  45、为确保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转贷协议还本付息付费,项目单位应按谁用谁还的原则,建立还贷准备金。

  46、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试车收入、物资转让净额、索赔与违约金净额、转贷利差和其它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扣除后净额等。各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所管理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情况,每年从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47、还贷准备金应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8、各项目市建立的还贷准备金,在保证项目还本付息付费有余的情况下,可有偿作用,支持项目建设。

  第十章 外币业务的管理

  49、项目单位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项目单位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50、发生外币业务时,项目单位通过采用外币分帐制的核算方法。即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51、项目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管局公布的市场汇价(或采用当月1日的市场汇价)。

  52、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以外币反映的“外币兑换”帐户余额,按照期末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年终市场汇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外币兑换”帐户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项目完工后移交的管理

  53、项目完工时,项目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竣工决算表、资产负债表、交付使用资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处理后执行。

  54、项目移交完毕后,应当提出项目完工报告并造具清理期间收支报表,连同审计查帐报告一并送主管财政部门。

  第十二章 审计与财务监督

  55、本项目的审计工作由省审计局按国家规定政策和世界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各市审计部门进行。具体办法由省审计局制定。与项目有关的省、市各部门和单位,要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国际开发协会的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公正。

  56、为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项目单位要向省、市财政部门提供执行项目合同所有必备文件和资料。财政部门可随时调阅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各种档案。各项合同的执行结果要及时提交财政部门。对于故意或严重违反有关项目的各项条约、协定、协议的行为,省财政厅将会同或责成有关单位调查核实,视其严重程度,采取必要的警告及相应措施,按期纠正违约行为,或者暂停和停止项目信贷的支付。为本项目提供货或劳务的厂商和承包商均受本条约束。

  57、各项目单位要在工程建设期间每年度结束的两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和下半年度项目财务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批送省项目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58、根据项目执行需要,省财政厅将在每年度第一季度组织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会审,包括自来水公司和土地开发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确保决算反应真实,数字准确、及时报送。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

  59、依据本项目《项目协定》规定,三市自来水公司和绍兴土地开发公司、宁波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环保基金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分别向国际开发协会报送(连续)的企业财务预测和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并应将企业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其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这些决算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项目工程进度表;(3)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表式见附件二。各有关项目单位要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通过市财政局(一式二份)送省财政厅,经整理审核报送国际开发协会。为及时掌握情况,资产负债表每年9月底前上报半年报。

  60、项目单位内部实行分级核算的,在年末应将上下级项目单位的报表进行汇总。在汇总时,应将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项目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互相冲销。

  61、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情况;

  (2)信贷资金支付情况,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招标采购支付情况;

  (5)汇率风险损益情况;

  (6)往来款项结算情况;

  (7)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报告内容的变更;

  (8)其它财务会计方面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62、向外提出的财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开工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报送日期等,并由项目单位领导、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63、项目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项目单位自行规定。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64、本办法除城市供水项目有关条款,均适用于环境保护项目。

  65、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补充。

  6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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