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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9]财农第188号

颁布时间:1989-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地县财税局:

  现将《浙江省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诉我们。

  浙江省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8)80号《关于建立农业农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9)8号《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的精神,根据财政部(89)财农字第16号《制发〈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发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从预算调节基金中拿出10%(即一个百分点)其中10%留给市地县,作为农业发展基金;30%上交省里统筹安排;

  (二)从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中(扣除按财改包干体制递增上交数),提取不少于50%的专款;

  (三)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省、地市县按3:1:6比例分成,地方按规定分成部分;

  (四)农林特产税收入超1986年基教的80%部分;

  (五)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收部分(扣除按财政包干体制递增上交数),提取不少于60%的专款;

  (六)各地从当地粮食议购议销的经营环节中按议购票提取1%的农业技术改进费;

  (七)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从地方机动财力及其它渠道筹集的各项资金作为农发基金部分。

  采取上述措施后,原来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不得减少,还应有所增加。各级财政用于农业的各项资金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也应逐年有所提高。

  二、农发基金必须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收列支,全面反映。各项收入分别反映在国家预算有关收入科目。支出按计划数掌握,年初列入各级财政支出积算。农发基金支出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款中反映,属于预算外的收入,在预算外处理,不要并入预算内支出列报。年终各地对农发基金的各项来源的入库数进行总结算,结余指标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无偿补助地方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决算,省有偿扶持地方的资金,则由省财政列入预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发基金单独编列收支预、决算(报表格式附后)。市地县各级财政部门编制的农发基金收支预决算表,除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外,要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核备。

  三、设立农发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为了保证农发基金的资金来源能落到实处,应在省、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设立农发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各级财政部门的农财处、科、股具体负责管理。

  四、农发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无偿补助和有偿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以无偿支持为主,对有直接经济收入、经营性的项目则应采取有偿扶持办法,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农和补农相结合,以建农为主的原则,以增强农业的。自我“造血”功能,增加农业发展后劲;

  (三)上级扶持和下级配套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必须坚持群众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引导和调动集体和农民集资、投劳的积极性。

  五、农发基金集中解决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特别是用于扶持粮食生产的关键环节。其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开垦宜耕土地、改造中低产田和开发性生产,如旱粮作物、围垦海涂造田、黄土丘陵、荒滩的开发;

  (二)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主要用于兴修积整修小型农田水利配套设施,机电排灌设备更新等;

  (三)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土壤改良和地力的培育等;

  (四)支持创汇农业及农副产品基地建设,主要用于扶持农林牧渔名、特、优产品的基地建设;

  六、农发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和机构、人员经费开支;

  (二)楼堂馆所、中心、宿舍等非农业生产性建设;

  (三)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弥补亏损;

  (四)支农工业建设和乡镇企业投资;

  (五)各种价格补贴;

  (六)粮食等农副产品的收购、储备资金。

  违反本条规定者,财政部门应立即停止拨款,并从其他应拨财政支农资金中扣回已拨的款项,或相应减少下年度应拨的财政支农资金支出预算指标。

  七、农发基金应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投放。各级安排的农发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口各主管部门在可行性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报农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经确定的项目,由财政会同农口各主管部门联合下达。

  八、建立项目效益责任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人要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经济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拨款,同时对扶持项目实行资金跟踪反馈办法,督促项目的实施。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人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效益目标或违背合同规定者,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资金的职能作用,把管好、用好农发基金作为财政支农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配备专人做好农发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十、本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试行。各市地县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八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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