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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卫生财务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1991]浙卫第393号

颁布时间:1991-09-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各市(地)、县(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卫生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卫生财务管理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卫生财务管理的办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送(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本省卫生系统的实际,现对加强本省卫生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省财政厅制订的《会计工作管理办法》、《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文件,建立相应的内部约束机制。

  1.建立单位预算管理制度。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和当年变动因素,依照一定的程序编报年度预算和分段实施计划,财务部门据以监督执行,并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措施,确保经营活动按计划完成。

  2.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和建设项目决策前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度。凡是购置5万元以上的设备和1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建项目,须经业务、设备、财务、总务等部门共同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二方面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列入当年预算。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参于有关经济合同和工程合同的签署,并据以监督检查。如不按规定办理,草率从事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3.建立资金支付的审核制度。凡是在已核准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开支,先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财务部门统一掌握,财务负责人批签后支付,在预算以外的开支或需临时调整的项目开支,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对专项基金的调整和大型项目的调整,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

  4.坚持民主理财。财务部门每半年或一年应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汇报单位期内经济活动情况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以便群策群力,共同努力,实现经营目标。要紧密资金收付、物资配备的衔接,处理好服务与控制、监督的关系。

  5.建立奖惩制度。在单位内,要奖罚分明,充分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精神。如收费正确率、划价符合率、设备完好率、损坏赔偿等,各单位要分项制定奖惩办法,所需奖励经费在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

  二、加强收入管理各单位必须遵循“应收则收,应收不漏”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执行,对外收费应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和特许印制的收据,一切收入均纳入单位财务核算。

  1.医疗单位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凡新增项目按规定报批后予以确认,如有违犯,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罚。医疗单位的各项收入均属于国家预算内资金,必须加强管理。

  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物价领导小组”,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县以上医疗单位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其他单位配备兼职物价管理人员,负责收费管理、定期检查、日常监督和新增项目核算申报工作。凡有收费项目的科室和病区,应指定负责人员计费,设置相应门诊费用划价人员和复核人员,增强责任心,正确执行收费标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各卫生医疗单位要把收费管理列入考核和评审文明单位及上等级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九二年起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有关“通费单”(详见附样张),财务部门应做好证单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2.全额卫生事业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必须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各单位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部留给单位使用,财政不减少事业费。为保证事业的发展,有偿服务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再加10%至20%的间接费用)的净收入70%作为以收抵支处理,其余作为职工福利和个人奖励,用于奖励部分的比例由各地卫生局、财政局确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也可提取适当比例上缴主管部门用于补充卫生事业费的不足,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职工福利和奖励。

  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的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取得的保偿金收入全部列入当地防疫、妇幼机构财务管理,用于开展此项工作的各种消耗,添置必要的设备,严禁以各种名目搞单位福利和个人奖励。

  3.医疗卫生单位的奖金发放和开展业余服务,必须按照国发(1989)10号文件精神和省卫生厅、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浙卫(1990)177号文件执行。业余服务收入和提取,按《医院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4.医疗单位办的分院、医疗联合体,由主办单位按现行会计制度核算并按规定程序报送会计报表。联合单位所得收入列“其他医疗收入”。

  5.医疗机构集资购置大型设备,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投入使用后取得收入列“医疗收入”相应科目核算。偿还集资本金时,可按集资数额以银行同期最高的利率计息,支付给集资者。集资款列“其他应付款”,偿还集资时冲减本科目,支付利息列“医疗支出—其他费用”支出。

  6.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举办的服务部、小商店等附营部门,财务上独立核算,经济上自负盈亏,执行与其机构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并接受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管理和当地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单位应正确核算成本,借用主办单位人员和租用其房屋等,应按实支付人员经费及房租水电等费用,主办单位以冲减费用或列其他收入。这些部门三项基金的提取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对收入较多单位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上缴部分给主管部门用于系统内事业发展。

  三、加强支出管理各单位的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

  1.各项业务支出做到合法合理,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2.加强定额管理。已有明文规定定额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定额的项目,各单位可根据历年资料,逐步摸索制定消耗定额,控制超定额支出。

  3.加强支出凭证的审核。对每笔支出,除审查合法性外,还应进行合理性审核,凡购置性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经手人、验收人签章,决不允许白条子报销;属控购商品,必须附有审批表;属支付个人费用的需领取人签章;会议开支必须附有会议预算、会议通知及代表名单和承办单位的正式收据或发票。

  4.严禁请客送礼,搞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以公差的名义游山玩水,以及用公款装饰住房等,对这些开支财务上必须坚决拒付。

  5.严格区分预算内外支出的界限。不允许收入列预算外,支出列预算内,不得任意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也不得任意将预算内(外)资金转到工会、食堂等部门。

  四、加强资金管理1.资金的收付,必须执行“银行结算方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帐户设立,必须是独立核算单位,并有法人代表和专职会计人员,并按规定报经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向银行申请开户。实行现金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及时缴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出纳人员以保险箱保管现金,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由出纳人员赔偿,做到现金日清月结,月末存款核对无误,保证资金的安全。

  2.严格控制消费资金。各单位凡是发放职工工资、工资性补贴、卫生津贴等均采用“工资基金”总额管理。决不允许坐支现金或弄虚作假,套取现金。严禁滥发奖金实物。

  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奖金补贴发放的管理,不得单纯以业务收入为主要依据,要结合工作数质量,服务态度等指标,综合考评,真正达到鼓励和促进的目的。对单位发放的奖金,必须在年终决算前填写《浙江省医疗卫生单位奖金发放核定表》,单位发放业余医疗服务补贴按季发放,发放前必须填写《浙江省医疗卫生单位业余医疗服务补贴发放核定表》,报主管部门审批和财政部门核定,并据此向银行支取现金作为单位全年发放奖金和补贴的决算依据。在审批核定前各单位不得预发业余医疗服务补贴。年终未经审批核定发放的全年奖金和补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单位财务会计决算不予核销,并作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核定表见附件)

  3.从目前医疗卫生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一般修购基金按业务收入的2—6%提取,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按原值的月0.6%—0.9%提取,具体比例由各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县以上医疗单位尤其是中医院、疗养院因药品差价全部列入事业发展基金后,基本奖金发放有困难的经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适当调整结余分配的比例,区乡卫生院的修购基金提取和结余的分配比例由各地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周转金是开展业务的必备资金,不得随意动用,并根据需要逐年补充。

  4.对专项经费,要加强管理。凡财政核拨的专项补助一律按省财政厅(88)财行94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经费跟踪反馈试行办法》执行。严格规定项目,及时反馈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部或者卫生厅委托地方或单位承担全省性和区域性工作事项的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项目结束或年终应向省卫生厅报送使用情况明细表。

  5.严禁私设“小金库”。凡侵占、截留单位收入,私自出售废品,私自向病人或单位收费而未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必须严格禁止。一经发现,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单位在各种经济活动中收取厂批差价、让利收入等要全部纳入事业发展基金,不得直接用于科室和个人奖励。严禁利用医疗业务活动之便收受任何“好处费”。擅自分配,私自收受的,均要按有关规定以“受贿”或“贪污”论处。

  五、加强财产物资管理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财产属国有资产,不得随意调给外系统或集体单位,也不能平调集体单位的财产。严密固定资产购建、验收、登记、保管、领用、维护、报损等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国家财产安全、完好。

  2.低值易耗品和各种消耗材料的管理,要把好采购、验收、在库、在用各环节,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3.认真执行《药品管理办法》,做到“金额控制、重点统计、实耗实消。”重点统计的品种包括毒、麻、贵重、稀有药品等。还未按管理办法进行药品管理的单位,年内一定要加紧准备,做到实耗实消。

  六、加强财会机构建设,充实财会队伍,提高专业管理水平1.卫生主管部门和县及县以上卫生事业单位,要建立财会机构,在局、院(所、站)长领导下,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会机构负责人员和 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事先经上级主管单位考核同意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凡是独立核算单位都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实行会计证制度,从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按财政部(90)财会字第009号通知要求,所有的财会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不符合条件的,二年内调离财会岗位。“八五”期间,县及县以上卫生单位,在组成结构上至少要配备1—3名会计师,并按《会计法》条例规定,本系统将逐步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卫生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事业单位将作为必备条件。

  2.各单位要按规定配备财务人员,并根据单位业务范围设立财会岗位,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做到岗岗有人,人人有责,职责分明。建立资金收付审核制度,凭证、帐、表复核制度,票证领用核销制度,帐实核对制度,往来款项清理制度等。

  3.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除了努力学习财会基本知识理论外,还须不断学习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开支标准,以提高素质,增加才干。

  4.积极推广计算机运用,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逐步趋于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5.逐步建立医疗收费的成本核算制度,各市、县卫生主管部门应选择一个财务管理基础比较好的医院,对主要医疗收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一:浙江省医疗卫生单位奖金免税限额核定表附件二:浙江省医疗卫生单位业余服务补贴发放核定表附件三:住院、门诊收据、手术费通知单、住院病人费用通知单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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