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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财中第11号

颁布时间:1994-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省级有关厅(局),各市地县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精神,规范我省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及报批工作,制定了《浙江省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实施办法

     2、财政部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略)

  浙江省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实施办法第—条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和财政部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94〉财商字第27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范我省申报及审批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申请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以下简称“退税”)须按隶属关系向有关市地县财政局和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提出申请“退税”依据,填报“退税”申请书(一式五份),并提供已纳税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省属企业(在宁波的报省直财务处审核后)办理一般消费税和增值税的退税事项,由省财政厅中企处统一受理。

  第三条 县市财政局收到企业“退税”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对资料不全、数字不实、依据不充分的应通知企业补足资料;对税款尚未入库或不符合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退税”规定的,应将全部资料退还企业。

  经初审,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在企业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和“退税”申请书(一式五份)上分别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报送的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二份)(缴款书原件暂留县市财政局)、一并上报市地财政局中企组复审。

  第四条 市地财政局中企组对县市财政局上报的申请“退税”资料进行认真的复审,并签署意见后除留一份缴款书复印件外,将其余资料转报省财政厅中企处审批。

  宁波市所在地的企业申请“退税”由宁波市财政局中企处按照财政部(94)财预字第184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中企处对市地财政局中企组上报的申请“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连同企业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二份),“退税”申请书(第一、二、三联),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退还给市地财政局中企组。同时将退税申请的批复抄送给企业所在地的国库(附“退税”申请书第四联)、税务、县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六条 市地财政局中企组收到省财政厅中企处准予“退税”的批复及退回的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开具“收入退还书”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寄给县市财政局(留下“退税”申请书第三联和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一份)。

  在杭州的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中企处开具“收入退还书”送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在其他市地县的省属企业均由所在地的市地财政局中企组开具“收入退还书”后,向有关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第七条 县市财政局收到市地财政局中企组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后,应及时送交当地国库,国库待收到省中企处同意退税的批复文件和退税申请书后,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批复文件和退税申请书作“收入退还书”的附件。)待收到国库办理退付并盖章退回的“收入退还书”后,将缴款书原件加盖“已退付”专用章,连同退税申请第一联退还企业。

  对未批准“退税”的申请,县市财政局应及时通知企业,并将“退税”申请书第一联、缴款书原件一并退还企业。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中企处对企业“退税”申请作出的批复,从县市财政局收到该申请之日算起,一般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邮寄在途时间),其中:县市财政局从收到申请到报出为四天,市地财政局中企组从收到申请到报出为二天,省财政厅中企处从收到申请到作出批复为四天。

  第九条 县市财政局和当地国库要按月核对“退税”金额。各县市财政局将本期记界的“退税”金额与国库的通知数额进行核对(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会同国库进行纠正),并填制“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退付月报”,于月度终了后三日内报送市地财政局中企组。市地财政局中企组审核汇总后于四日内报送省财政厅中企处审核汇总,于月度终了后五日内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国家税务局。各级财政局在向上级财政局或中企组(处)报送“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退付月报”的同时,应抄送给同级国库;各级国库也应与同期的国库报表有关数字做好核对工作。

  第十条 “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收入退还书”、“退付月报表”由省财政厅中企处统一印制,“已退付专用章由各市地财政局中企组统一刻制,并分发给县市财政局保管、使用。”

  “收入退还书”上“填发机关”使用的单位印鉴(财政部驻浙江省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以及财政局局长的印章),由各地财政局中企组填制印鉴卡,并预先送寄有关国库备验。

  第十一条 各市地财政局中企组对“收入退还书”要认真填写。退款单位方,“机关全称栏”“预算级次栏”的填写视所退的税种和现行的财政体制确定。所退税款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负担。“机关全称栏”退一般消费税填写财政部,退一般增值税填写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或财政部、××市县财政局:“预算级次栏”退一般消费税填写中央级,退一般增值税应填写中央级75%、省级××%,市县级××%:“退款国库栏”填写中央国库××分库(或中央国库××支库)××地方金库,具体应与“预算级次栏”相衔接。

  第十二条 省市地中企处(组)及市财政局要建立“退税”管理制度。对企业“退税”申请书等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查、呈报、退还及“退税”申请的批复,“收入退还书”,填写与送达国库的时间等情况要进行逐户逐项登记;对所退付的税种、税款要设置帐册,建立分类分户帐;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退税”工作。各县市财政局在退税业务工作上,应接受省市地中企处(组)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退税”审查审批工作中,各级办理“退税”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对发现骗取“退税”的行为要随时报告,并依法进行处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财政收入损失,或办理推诿、敲诈勒索,造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退税”企业对省财政厅中企处或对有关市地县财政局“退税”工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分别由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中企处受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对以上三种企业申请退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按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中企处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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