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2-10-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经贸委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支持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以上机关报产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十二日山东省省级以上新产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2]35号),为支持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的确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列入《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
2、必须列入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国家技术创新计划》、《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科技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项目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产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和省经贸委《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省科技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山东省星火计划》、《山东省火炬计划》、《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计划》、《山东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
3、必须是自行研制开发,并形成了生产能力;
4、已完成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设计标准;
5、新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对列入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和省经贸委、省科技厅下达的上述新产品计划本子的新产品项目,各市经贸委、科技局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认真筛选,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建议名单,填写《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建议名单申请表》(附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建议名单送省财政厅,经审查确认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和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
第四条 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的新产品项目,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其中当年新投产的新产品项目,其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上述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五条 对省级以上新产品,自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的年度起,国家级新产品享受3年、省级新产品享受2年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每年确认一次。
第七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