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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转发两部一行《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商[1990]692号

颁布时间:1990-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农业银行各区县支行,各区县供销社,市日用杂品公司:

  现将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90)商财价联字第85号《关于供销社挂帐停息贷款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供销社,市、区公司挂帐停息金额,以一九九零年三月末银行实际挂帐停息贷款数额为准,再挂帐停息一年(见附表)。

  二、为加快解决挂帐停息问题,经商定,自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起,以区县社、市、区公司为单位,挂帐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不再挂帐停息。

  三、各单位挂帐停息贷款帐务处理仍按(87)京农银发字第232号、(87)供销(财)字366号通知办理。

  四、从一九九一年起,用三年或稍长一点的时间解决挂帐停息贷款问题。解决的办法是用全国统一调价后库存商品升值部分予以抵补,在抵补以前继续挂帐停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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