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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综[1990]309号

颁布时间:1990-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市属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建设〔89〕608号文《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设计单位留用的盈余内部分配,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30%。独立的勘察单位及铁道、水电、水利、公路、林业的勘察设计合一的单位,事业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15%,职工奖励基金35%。

  二、技术开发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中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从总收入中提取10%作为技术开发费,并按实际支出计入勘察设计单位费用。具体财务处理按市财政局〔86〕财综计786号《北京市国营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开发费的10%由各勘察设计单位于每年7月10日及来年元月10日之前分两次上交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技术开发费的10%部分主要用于行业管理、基础工作以及评选和奖励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等技术开发费的其余部分由勘察设计单位自行安排使用,可用于开展科研、进行技术开发、购置技术装备和人才培训等。

  三、原规定上缴主管部门盈余的10%,1989年按全年盈余的四分之三上缴,技术开发费中应交部分按1989年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四分之一上缴。帐号:892574—25,开户行:工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

  四、本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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