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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财综[1990]252号

颁布时间:1990-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落实《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购买票据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市属、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需持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中央驻京行政事业单位需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所在地区财政部门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凭《购领证》方可购买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市属各单位和区县财政局购买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及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的时间为每星期二、五两日。地点:大都饭店西楼258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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