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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各项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财工[1989]2546号

颁布时间:1989-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市属工业、商业、农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财政部(85)财工字第92号《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和市财政局(85)财工制字324号《关于修订国营企业五项基金的几项试行规定的通知》以及(85)财商管字第612号《关于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补充通知》实行以来,对企业和主管部门管好、用好五项基金,促进生产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保证企业发展后劲,防止将企业留利中的生产性基金不适当的转化为消费基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对国营企业税后留利各项基金的管理办法修改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计提的企业留利(除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福利和奖励基金以外),无论是实物形态。还是价值形态都属于国有资产,企业在分配和使用这部分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各项基金比例和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不得自行调剂或调整、扩大使用范围。

  二、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应按规定用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原则上不得调剂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如有特殊情况。即: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确实不能保证合理的最低需要,而企业后备基金又确有结余,在不影响生产和企业发展的条件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政分局审核批准,并由财政分局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生产发展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调剂用于职工福利支出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和主管财政分局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调剂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三、区、县属国营企业留用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均按上述规定从严掌握,并报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四、以上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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