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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局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城乡建委等

颁布时间:1990-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城乡建委等

市属各建筑施工总公司,有关区、县、局建筑施工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京政发(87)21号、(89)京建综字第12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针对近年来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中出现的问题,特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问题。要按计施(1988)106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进行计算,即:

              扣除涨价因素和营业税(包括城市维 
               护和教育费附加)后的总产值
   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
                   1.014

  二、建筑材料调价计算口径问题。今后一律按(89)京建综字第121号文件精神,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建委定额外测算下达综合评价系数。材料调价部分的计算,以企业当年完成的总产值做为基数,乘以核定给企业的综合调价系数,得出企业当年应剔除材料价格上涨的产值。具有特殊情况的国家指令性工程,企业要提前上报市建委,申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后,可不列入材料调价范围。

  三、企业承担外埠工程完成的产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在施工所在地报量,不计入本市完成的总产值。外地施工人员的工资,不列入含量工资内。如按当地含量系数提取含量工资,节余的部分需经当地劳动部门及建设银行开据工资基金转移证明,可转入本市计入企业工资含量节余。外地施工的人数,完成的产值、工资总额应按市统计局的规定,分别统计。

  四、外商分包工程产值计算问题。由外商分包的工程,其完成的产值不能纳入总包单位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企业配合外商施工发生的劳务用工,暂按支付劳务费中结算人工费75%,发放工资。工资在含量外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五、建筑施工企业所属构配件工业企业及混凝土搅拌站完成的产值,计算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时,按现行预算价格,并依照规定扣除材料调价部分。

  六、外包工(包清工)工资进含量的数额,按企业与外包工(包清工)发生的全部费用的50%进含量工资,50%列入企业管理费。

  七、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颁发的文件中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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