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京财行[1990]153号

颁布时间:1990-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等

各区委、县委,市属各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党委(党组):

  为适应开展老干部工作的需要,解决离休干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更有效地使用现有经费,现将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的有关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需经费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不足部分可从健康休养、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中调剂使用。

  二、有离休干部的单位,年初按上年底的离休干部人数,以每人每年150元特需经费和350元健康休养、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标准列入预算,专款专用,由老干部工作部门管理,统一掌握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经费开支情况,每年要向离休干部公布一次,认真听取改进意见。此经费当年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对老干部工作所需的行政经费和活动站经费,要给予保证。不得从特需经费和健康休养、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中开支。

  本通知从1990年起实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